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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经典

非诉手段化解多年诉讼 成功为企业排忧解难

Upload time:13-11-20 09:59   Author:黄纪成  


一、乌云密布
    因涉及诉讼,H省R县人民法院不远千里多次前来我地查封冻结甲公司的银行账户,涉及金额200多万元。屡次长期的法院查封冻结,严重影响到甲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运营,甲公司眼睁睁看着自己账户上200多万元资金,却不能正常使用,员工工资不能如期发放,到手的商业机会也因资金不足而泡汤。甲公司老总在万般无奈之下向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求助,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指派黄纪成律师承办该案。

二、条缕分析
    在仔细研究过所有诉讼材料之后,黄纪成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因买卖合同引发的产品质量索赔案件,实体审理涉及到技术、质量等各种疑难复杂因素,审理过程中极有可能还需要进行质量鉴定等程序,再加上一审、二审程序,该案审理期限可谓是遥遥无期。而在程序上,H省R县人民法院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多次查封冻结甲公司的银行账户,是错误行为,应该得到纠正。黄纪成律师决定从控诉法院程序违法入手,化被动为主动,逼迫K公司同意调解、撤诉或者由H省R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及时化解纠纷。
1、在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终审裁定后,H省R县人民法院已失去对案件的管辖权。
    H省R县K公司诉甲公司买卖合同引发产品质量索赔纠纷一案,在H省R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甲公司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至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2009年7月16日,H省R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甲公司依法向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9月18日,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H省R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该案移送至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至此,H省R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已无管辖权。
    K公司向H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0年12月31日,H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K公司的再审申请。
2、H省R县人民法院在明知失去案件管辖权后,却一错再错地对甲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
     2009年9月18日,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H省R县人民法院已失去对案件的管辖权。然而,H省R县人民法院却置该裁定于不顾,仍然一而再再而三地对甲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纵使在2010年12月31日,H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K公司的再审申请之后,H省R县人民法院仍然于2011年3月、6月两次对甲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
3、H省R县人民法院的错误行为应该得到纠正,甲公司的银行账户应该立即被解冻。
    法院办案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所有的事情都必须有程序法为依据。H省R县人民法院在明知已经没有案件管辖权的情况下,仍然对甲公司的银行账户多次进行错误查封冻结,H省R县人民法院的错误行为应该被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中第二条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此可见,对于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也失去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
    H省R县人民法院无论从事实和法律上,都不应该视上级法院的生效裁定为无物,在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接受K公司的续冻申请(假设有K公司的续冻申请),对甲公司的银行账户多次进行续冻。

三、利剑出鞘
    在充分分析上述案情之后,黄纪成律师建议甲公司向H省高级人民法院、H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H省R县人民检察院、H省R县人民法院就H省R县人民法院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继续查封冻结甲公司银行账户的错误行为提出控诉,同时附上所有裁判文书和法院查封冻结手续。

四、拨云见日
    在控诉书发出10天后,甲公司接到自称是H省R县人民法院打来的电话,表示K公司即将前来甲公司协商处理纠纷,请甲公司准备好处理方案。甲公司认为三年来K公司一直不同意调解,现在是否真有调解的诚意以及是否真能调解成功,尚是未知数,始终将信将疑。第二天,K公司三位代表即赶到甲公司,双方对原来一直争执不休的问题很快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K公司持和解协议向法院撤回了起诉,同时,H省R县人民法院也及时解除了对甲公司账户的查封冻结。
    一场长达数年之久,长期困扰甲公司甚至可能导致甲公司生死存亡的难题终于得到破解,甲公司老总终于长长地呼出一口气。而在律师看来,一场在实体上涉及到产品质量索赔的疑难复杂案件,却因为程序上的突袭,收到了化被动防守为主动出击、反败为胜的奇效,恰恰是印证了程序法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的重要性;同时,律师通过控诉法院程序违法的方式达到化解诉讼纠纷的目的,迂回侧击,成功为企业排忧解难,实属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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