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合同实务

身份证件被冒用  手机欠费谁埋单

Upload time:06-05-31 00:00   Author:毛加俊  

基本案情:

1998年5月至1999年3月期间,某通信公司核准开通了以黄悦名义申请的号码分别为130440XX72、130440XX13、130437XX55、130443XX15四只移动电话;1999年5月22日及23日期间,又核准开通以邵云名义申请的号码分别为130437XX05及130440XX03两只移动电话;1999年9月5日至11月19日期间,该通信公司再次核准开通以董明名义申请的号码为1300438XX42、1300437XX42、1300437XX71、1300437XX02、1300443XX70五只移动电话。上述移动电话开通后,通信公司即为其提供正常的通信服务,并允许话费透支,即先打电话后交费。至2000年3月底,上述移动电话出现欠费,且机主迟迟未到通信公司补交话费。于是,通信公司停止为全部11只移动电话提供通信服务。至停机时止,11只移动电话共结欠通信公司话费24777元,滞纳金20069元。

2000年12月,通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悦、邵云和董明偿还各自所欠的电话费和滞纳金。

接到法院的诉状副本,三被告莫名其妙:自己从未向通信公司申请开通移动电话号码,平时也不使用手机,哪里来的手机话费?

尽管百思不得其解,但接到了法院的诉状,就得准备应诉。带着种种疑问,三被告来到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要求聘请律师为他们打这场没有来由的官司。毛加俊律师受三被告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案件诉讼。

审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毛加俊律师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依法到法院查阅了案件卷宗。卷宗当中,有原告通信公司提交的全部11只移动电话开通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手机话费清单。所有的证据,似乎都对被告极为不利,但三被告又矢口否认使用过这些手机。经过查阅卷宗,毛加俊律师初步确定了案件的三大争议焦点,即:1、黄悦、邵云、董明是否是相关欠费手机的真实机主;2、移动电话从开通、使用到欠费,原、被告各方的责任如何确定;3、对于相关移动电话所欠的巨额话费及滞纳金,被告应否全额支付?

2001年4月,案件在法院如期开庭。未出所料,毛加俊律师分析的三个方面的问题,成为庭审过程中法庭重点调查的争议焦点:

针对第一个焦点,即黄悦、邵云、董明是否是真实的机主?

通信公司提供了相关移动电话开通申请表,上面不但有被告签名,还附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证据形式上看,可以充分确定三被告分别是相关移动电话的机主;至于被告本人是否真正使用移动电话,并不影响其对以自己名义申请开通的移动电话承担付费责任。

被告则辩称:移动电话开通申请表上的申请人签名,并非被告本人所签;被告亦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通手续,况且,从原告提供的申请表中,也未能体现出任何代办记录,或附有委托代办手续;至于被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何会出现在原告的移动电话申请开通手续档案中,则有多种可能,如原告审查不严,导致不法分子非法利用,或是原告工作人员、移动电话入网手续代办网点为追求业绩而违法使用等都有可能。原告以身份证复印件来佐证申请表中的签名系某人所为,显然不当。

对该争议焦点,11部移动电话开通申请表中相关签名是否为三被告亲笔所签,成了焦点中的焦点。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审理法院将所有11份“中国XX通信有限公司数字移动电话新装业务登记表”,及移动电话开通后其中两部电话的“中国XX通信有限公司数字移动电话业务变更登记表”,共13份登记表送交权威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以确定13份表格中申请人签名栏内的签名是否为相关被告所签。经鉴定,送检的11份“中国XX通信有限公司数字移动电话新装业务登记表”上签名栏内的签名字迹均不是相关被告本人所写;送检的2份“中国XX通信有限公司数字移动电话业务变更登记表”上号码分别为1300438XX42、1300437XX71”签名栏内的签名字迹,均为被告董明所写。

因原告与相关被告未能提出有力反驳证据,法庭对上述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原、被告双方对手机欠费的责任如何确定?

原告认为,其应相关被告申请为其开通移动电话,双方已经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相关被告提供正常的通信服务,属履行电信服务合同的适当行为;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电信服务,却未支付相应对价,且已超过合理付费期限,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欠费本金及滞纳金的违约责任。

被告方辩称:对于本案所有移动电话发生的欠费,原告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首先,原告在开通相关移动电话时,审查不严,导致他人冒用被告名义开通了移动电话,此为欠费发生的根本原因;

其次,原告对本案移动电话在发生欠费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是导致欠费数额不断扩大的直接原因。

不管被告是不是移动电话机主,在相关电话使用过程中,原告作为电信运营商,完全有能力对相关电话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这其中就包括对电话欠费情况予以有效控制。本案中,所有移动电话欠费使用时间长达数月,个别电话欠费金额竟然超过5000元,远远超出了电信普通用户透支话费的合理范围。原告有能力也有必要在电信用户透支话费过高情况下及时提醒用户补充话费,直至暂停为其提供电信服务,以免损失继续扩大。显然,原告在本案中并未尽到前述合理必要义务,应当对相关移动电话欠费承担全部责任,至少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即被告应否承担相关移动电话的全部欠费及滞纳金?

原告提供的11部移动电话的欠费依据,其中包括2部移动电话(号码分别为:1300438XX42、1300443XX15)的通话清单和计费明细表,而另外9部移动电话只提供了计费明细表,但无相应通话清单,从中亦看不出发生欠费的电话号码。对此,被告从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对原告提供的欠费依据,特别是后9份依据作了辩驳,认为原告所提交的欠费依据与本案相关移动电话无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原告在推广电信业务过程中,因其代办网点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入网业务时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他人利用一张身份证开通数个移动电话,原告对此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二、被告对其身份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利用其身份证开通多部移动电话并产生欠费,对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对1300438XX42号码的手机欠费,应由董明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申请该号码的新装登记表用户栏虽然不是董明所签名,但变更登记表上签名系由其本人所写,故应认定是董明开通使用;对1300443XX15号码的欠费,黄悦应承担部分责任,理由是:申请该号码的新装登记表用户栏虽然不是其所签名,但该号码系他人以黄悦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后取得,故黄悦应根据其过错合理承担欠费责任;

三、原告主张偿还手机欠费应当提交每只电话的通话及计费的详细清单,现原告只提供2只移动电话计费明细表,其余9只号码的欠费无相关明细表加以证实,因此,原告主张该9只号码的欠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告应否支付滞纳金的问题,鉴于本案纠纷的发生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且主张被告欠款的相关证据不足,故原告的这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董明支付给中国XX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电话号码为1300438XX42名下的欠费1370.99元;

二、黄悦支付给中国XX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电话号码为1300443XX15名下的欠费130.45元;

三、驳回中国XX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对邵云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XX通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对董明、黄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评 析:

本案是一起因居民身份证保管和使用不当,被他人利用后造成财产损失而引出的“冤枉”官司。说它冤枉,是因为身份证所有人并未享受到相关的电信服务,甚至没有要享受这种服务的意愿和行动,稀里糊涂地就惹上了官司;给当事人的冤枉打上引号,是因为当事人冤有所得,冤而不枉。作为一个善良的具有通常判断能力的普通公民,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仅应该知道该做什么,同时也应该知道不该做什么。该与不该,后果迥然不同。

通过本案,我们应该得到以下启示:

一、广大公民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

所谓身份证件,是指我国公民依法持有的,能够证明其身份属性或特征的有效证件。常见的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生证、士兵证、军官证、护照等。身份证件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凭证。

居民身份证是公民在社会活动中最常使用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一般用于以下场合:(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业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寄卖物品;(18)办理其它事务。

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只能拥有一个身份证;公民不得随意出借、转让身份证,亦不得伪造、编造身份证;当身份证遗失或被盗时,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补领。 

公民因身份证遗失或被盗而不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或随意出借身份证供他人使用,或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证,均属违法,并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电信企业应当规范经营,减少风险

一方面,电信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监管,严把电信用户入网申请关,做到申请人与实际用户统一,用户情况相对可控。

另一方面,电信企业在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异常欠费现象的技术监管,如通知、暂停服务等,避免损失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异常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从技术条件等方面看,电信企业有能力而且应当对电信用户的话费情况实施积极监督。一旦发现用户话费出现异常情况,电信企业有义务提醒用户;如果话费超支过高,电信企业可以采取暂停服务等技术措施,以免因恶意欠费等行为造成损失不断扩大,难以挽回。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Returns the current list: HOME > 经典案例 > 民商经典 > 合同实务 > Keywords:

Add: 15th Floor, Buidling A, Xintiandi Business Square, Jinling Road, Changzhou, Jiangsu

Tel: (86) 0519-86638896, (86) 0519-86612035

Fax: (86) 0519-86615348 Email: zlf@zlflawyer.com

Disclaimer:All articles on this site,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source of reprint articles, all rights belong to this website or exercise any reprint behavior, you should contact the site and with the consent before implem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