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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

切忌草率诉讼  避免劳民伤财

Upload time:07-03-27 00:00   Author:董锁洪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钱某携带常州某运输公司(下称运输公司)的一张运输宣传单找到袁某,声称其是该运输公司驾驶员,可以低价为其运输货物。其时,袁某手头恰有一批防火板需要运输,于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书》(下称协议)。协议约定,袁某将一批防火板委托钱某从常州市横林镇运送至北京,运输费用3000元,在收货方签收货物后由袁某一次性付清。

孰料,货物在运输途中,钱某的运输车辆在京沪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批防火板全部毁损,钱某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袁某经过打听,了解到钱某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已被医院停止治疗。

于是,2005年8月,袁某一纸诉状,将钱某和运输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运输公司和钱某共同赔偿其防火板损失29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笔者受第一被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审理经过:

在法院开庭之日,第二被告钱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谁,以及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成立两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一、关于本案运输合同承运人的问题

原告认为,虽然原告是与被告钱某签订的运输合同,但钱某是被告运输公司员工,其携带运输公司运输宣传单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要么是代表运输公司的职务行为,要么就是表见代理行为。因此,本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当然是运输公司。

为此,原告出具了一份运输协议书和运输公司运输宣传单,以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并作了如下反驳:

1、凭该宣传单,无法证明钱某就是运输公司的员工。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证明某人是某公司员工的证据,一般是劳动合同、介绍信等有效证明。实践中,在没有劳动合同或介绍信等证明的情况下,作为主张者,也应当提供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有关证据。

其次,即使该业务宣传单是被告钱某签订协议时,随身携带来的,也不能得出钱某就是被告运输公司员工这种观点。因为业务宣传单面对的是广大受众,是对外免费提供的。如果仅凭一份业务宣传单或宣传资料,便认定某人是某公司的员工,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例如,某人在银行存款时随手拿了一份银行的业务宣传单,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凭他拿的宣传单便认定他就是银行的员工呢?

2、钱某系职务行为的观点,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主观臆断。

所谓职务行为,是指享有某种职务的人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原告称钱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原告却没有举证证明钱某到底在运输公司担任何种职务,以及担任这种职务的人是否有权对外签订运输合同。

3、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原告的陈述,钱某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除持有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运营证以外,未能出具任何证明其有权代表运输公司签订协议的有效证件和文书。况且,钱某即使是在持有运输公司业务宣传单的情况下,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可见,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之一,是行为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在本案中,钱某在签订协议时,并非是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为之。因此,钱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表见代理。

二、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成立的问题

原告认为,由于防火板在运输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其全部毁损。被告作为承运人,理应根据法律关于“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关于经济损失的问题,原告既没有提供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货物受损原因、受损程度及损失评估依据等方面的证据。因此,原告所谓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损失不清。

针对被告方在庭审中的反驳意见,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出其他有效证据展开对抗。庭审结束后,原告因未能继续举证,在胜诉无望的情况下,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律师手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除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原因和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外,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是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作为本案的原告,由于其未能举证证明本案的承运人是谁,也未能证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的具体过程和结果。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对其主张,要么只有其本人陈述,要么只能提供一些间接证据,而不能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主张成立的直接和有效证据。因而,申请撤回起诉,主动平息讼争,不失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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