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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看不见硝烟的战场

Upload time:07-12-26 00:00   Author:毛加俊 袁良军  


——让世界更小,市场更大

两家原本合作愉快的公司,因为经营理念上的分歧,外方公司撤回在中方公司的投资,另行投资组建自己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各方大显身手,都希望自己能在国内、国际展览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三家公司各自经营,原本井水不犯河水,然而,由于各自的宣传策略和方式,三家公司相继以原告、被告身份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就此拉开帷幕……

一、合作多年,终告分手

德国吉奥展览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吉奥公司)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创立于德国,是专业生产展览展示器械的世界知名企业。1994年初,德国吉奥公司与常州市新新展览装饰公司、上海展览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了常州吉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展览器材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其中,德国吉奥公司出资60万美元,包括以其注册商标“JIAO及图”及专利技术作价15万美元。

合营公司组建伊始,各方同心协力,合营公司一片欣欣向荣。但是,随着合作的深入,双方的合作渐渐产生裂痕,合营公司的经营开始滑坡,公司的出路问题,摆在了合营各方的面前。1998年5月,合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德国吉奥公司撤出合营公司,当时德国吉奥公司作价入股的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由其收回,不作转让;其对合营公司享有的余下股权,分别转让给中国境内相关公司。合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由常州市新新展览装饰材料厂、上海展览有限公司和香港邦达国际企业三方组成。同时,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常州吉奥公司停止使用德国吉奥公司 “JIAO及图”商标,停止生产德国吉奥公司专利产品。

曾经红红火火的合营公司解散了,原本为了同一个目标奋斗的合作伙伴就此分道扬镳。新的合营公司——常州名发展览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名发公司)在众人期待和怀疑的目光下成立了,开始其开拓展览市场的漫漫征程。

德国吉奥公司在退出常州的合营公司后,不甘心就此放弃偌大的中国市场。2003年初,德国吉奥公司在中国独资成立吉奥科技系统(苏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吉奥公司),从事展览材料的开发和生产。于是,昔日的合作伙伴,如今变成竞争对手,逐鹿国内国际展览市场。

二、标识之争,初上公堂

2004年6月,德国吉奥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诉称:德国吉奥公司早在1987年即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JIAO及图”商标并获准注册,该商标的图形形式为十六角形状。常州名发公司在明知德国吉奥公司拥有注册商标“JIAO及图”专用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宣传材料和公司网站上使用的注册商标“MINGFA及图”与德国吉奥公司的十六角图形商标极其相似,严重侵犯了德国吉奥公司对“JIAO及图”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常州名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德国吉奥公司注册的十六角图形商标与常州名发公司使用的图形商标,均使用于展览会用金属构件等产品上,属于同一种商品。认定一项图形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从该图形的构图和颜色上进行比较。因德国吉奥公司注册的商标没有要求保护色彩,法院不予理涉。从构图上看,常州名发公司使用的图形商标标识与德国吉奥公司注册的“JIAO及图”十六角图形标识相比,二者存在明显视觉差异,德国吉奥公司的十六角图形构思源于其生产的产品零件的形状;而常州名发公司使用的图形标识突出和显著的部分是带有经纬线的圆心,圆心外的部分退化成了一种装饰,是一种抽象的艺术化的造型,故二者并不构成近似。常州名发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德国吉奥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05年12月,北京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德国吉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德国吉奥公司未提起上诉。

三、不当竞争,再上法庭

德国吉奥公司与常州名发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尚未有定论,前者再度发难。2005年7月,德国吉奥公司又以常州名发公司为被告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其诉称:常州名发公司在其产品宣传资料及其公司网站上多次强调与德国吉奥公司的关系,还刻意表明其产品符合德国吉奥公司标准,但却对德国吉奥公司撤出包括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在内的全部投资的事实只字不提,以此引发相关公众对两家公司关系的混淆。常州名发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德国吉奥公司退出常州吉奥公司合营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德国吉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常州名发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媒体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德国吉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常州名发公司在宣传活动中着意强调与德国吉奥公司的关系,并且使用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用语,回避了某些客观真实情况,足以在相关公众中造成误解,不正当竞争主观意图明显。据此,北京二中院判令常州名发公司承担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德国吉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常州名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四、你方告罢,我方登场

德国吉奥公司通过诉讼维权,本是明智之举。但是,在上述两起案件均未有法院判决前,2005年9月,德国吉奥公司用德文和中文撰写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告示》,分别刊登在苏南吉奥公司网站及中国《会展财富》杂志上。《告示》主要内容,一是介绍德国吉奥公司的成立时间、背景及发展现状,表现其国际知名企业地位;二是德国吉奥公司曾经在中国常州合资经营一家公司,即常州吉奥公司,但在1998年即撤回投资,卖掉了全部股份,撤走了全部技术人员,停止了对合资公司相关技术支持,且合资公司不能再生产和销售JIAO展览材料,也不能再使用JIAO商标和相关标识;三是宣传其在中国境内注册了“JIAO及图”商标,以及属其专用的相关标识,声称中国境内有关企业在非法使用这些商标及标识,已构成侵权,要求相关客户不要与使用侵权标识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以免连累;对仍然在非法使用其标识的企业,德国吉奥公司发出最后警告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上述《告示》刊出后,常州名发公司的相关客户即致函公司询问《告示》是否与名发公司有关,是否针对名发公司而发,部分客户甚至停止履行与名发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名发公司的生产经营一度受到较大影响。

对此,常州名发公司当然不能视若无睹,于是双方又重新走上法庭,只不过双方位置对调了一下,德国吉奥公司和苏南吉奥公司成了被告,常州名发公司成了原告。

2006年2月,常州名发公司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德国吉奥公司和苏南吉奥公司发布《告示》,故意捏造事实,诋毁常州名发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德国吉奥公司和苏南吉奥公司共同答辩称:两被告刊登的涉案《告示》内容属实,没有虚构事实和误导陈述;常州名发公司不正当竞争在先,在北京二中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判决生效后,仍在网站上进行不实宣传,被告才发布该《告示》,以澄清事实,并没有侵权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常州名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常州名发公司则认为,两被告发布的《告示》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存在误导陈述且明显针对原告,主观上有损害原告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损害。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告示》中“撤走了所有德国吉奥公司的技术人员”、“……因此继续制造的产品也不再符合JIAO标准”等内容,没有事实依据。部分文字的表达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降低了本案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尤其是,在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常州名发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未侵犯德国吉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两被告仍然在《告示》中宣称“这些公司还倾向采用与本公司商标极其相似的标识”,意指常州名发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该行为有损常州名发公司正当权益。

同时,法院还认为,本案《告示》虽系被告德国吉奥公司制作,但由被告苏南吉奥公司将其发布在公司网站上,同时在中国《会展财富》上刊登。苏南吉奥公司未对《告示》内容进行核实,在德国吉奥公司诉常州名发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判决生效后,又未及时对《告示》内容作适当修改。两被告之间具有共同过错并实施共同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

一、德国吉奥公司、苏南吉奥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德国吉奥公司、苏南吉奥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及《会展财富》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德国吉奥公司向常州名发公司赔偿人民币90000元,苏南吉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院调解,握手言和

德国吉奥公司、苏南吉奥公司不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分别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正确,是被上诉人常州名发公司实施不当竞争行为且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先,自己只是为了澄清相关事实才刊登《告示》,没有损害常州名发公司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主观意图,不构成侵权,请求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

2007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常州名发公司坚持一审观点,并着重指出前述德国吉奥公司向北京二中院起诉的两起案件的判决时间及两上诉人发布《告示》的时间。从时间比对上证明,两上诉人所谓其发布《告示》是因为常州名发公司不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上诉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一阵唇枪舌战后,法庭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对诉讼双方的理由和证据作了全面评述,并中肯分析了包括本案在内的前后多起诉讼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是双方在合作终止后的隔阂和彼此间的不信任,加上市场竞争的相对激烈,难免在一些环节上产生摩擦;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合理宣传,公平竞争,有些矛盾或许就不会产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很好解决。基于此,二审法院郑重建议双方互谅互让,着眼未来,和解结案。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常州名发公司与德国吉奥公司、苏南吉奥公司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德国吉奥公司和苏南吉奥公司一次性补偿常州名发公司人民币85000元;苏南吉奥公司删除其网站上有关常州名发公司的涉案《告示》,常州名发公司在今后宣传中不得出现与“吉奥公司”中英文相关的表述;常州名发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德国吉奥公司和苏南吉奥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各方当事人承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互不指责相关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7年12月12日,常州名发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毛加俊律师,与德国吉奥公司和苏南吉奥公司的特别授权代表,共同在和解协议文本上签字确认。至此,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斗,以各方当事人的握手言和,落下了玉帛帷幕。

六、后记

本案中的当事人曾经有过愉快的合作,但在分手之后,却以对手的身份对簿公堂,你来我往,只为维护自己的应有尊严和权益。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斗,在法律武器的交错碰撞中激情展开。文明、法制的社会尊重并支持任何国内外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任何维权行为都应当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尺度范围之内,一旦过了头,超出了合理必要的限度,就会构成违法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论你是国际行业巨头,还是不起眼的小兵,在法律面前概莫能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市场已没有严格的地域划分,竞争的范围,已不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区域。中国的企业要走出去,必须了解和熟悉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遵守游戏规则,提升竞争实力;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也不应该妄自托大,利用其国际竞争力优势打压、排挤国内同行。企业不论大小,实力不分强弱,都应有公平的竞争机会、平等的竞争地位、合理的竞争环境,才能展开合乎市场规律的正当竞争。经济利益上可能是对手,但竞争过程中仍然可以成为伙伴。冤家宜解不宜结,只有诚实互信,公平较量,不尔虞我诈,不互相拆台,世界才会变得更小,市场才能变得更大。

(注:文中相关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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