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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律师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 技术人员成功维权

Upload time:14-09-22 14:49   Author:曾博  

日前,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职务发明创造者何某与其任职单位江苏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系统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系统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何某职务发明创造奖励95000元,何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要求。至此,一场离职员工向原企业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奖励的诉讼纠纷,顺利画上了圆满句号。
    该案是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常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合作过程中的又一成功案例,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领域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何某原系江苏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系统科技公司”)工程主管,负责技术研发,在职期间完成了多项发明创造,并由系统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先后获得十余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一项发明专利授权,何某均作为发明创造人被记载于专利证书。
   2013年12月,何某被系统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何某向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系统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专利奖金。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对何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但对何某要求支付专利奖励的仲裁请求予以驳回。仲裁裁决后,何某即到中国(常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希望援助中心就其专利奖励事宜给予援助。维权援助中心经初步审阅,认定何某符合援助条件,经与中心合作单位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协商,遂将案件委托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办理。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援助中心委托后,指派曾博律师作为承办律师,具体负责何某与系统科技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纠纷代理事宜。
    曾博律师经向何某了解情况,并审阅了何某提供的相关依据,认为何某要求系统科技公司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的理由成立。但此时常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何某已不能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曾博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职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和实施专利后,单位应当给予发明创造人相应奖励。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报酬纠纷属于特殊的知识产权案由,依法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审理。为此,曾博律师为何某制定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维权方案,并为何某准备了起诉材料,后何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报酬纠纷之诉,要求判令被告系统科技公司向何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
    被告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立即向法院答辩,认为何某已经就专利奖励、报酬请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何某的仲裁请求,何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何某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何某的起诉。
    曾博律师则指出,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纠纷诉讼,与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依据的事实和基础证据并不相同,两者的法律关系性质也完全不同,何某的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均于法有据,被告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其应当向何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各自的观点和证据,展开了激烈交锋。最终,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何某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共计9.5万元,何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要求,双方所有纠纷一并解决。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转型升级与企业创新扶持政策的深入推进,企业在引进、使用、管理创新人员方面也越来越重视,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环节,比如对企业创新成果的归属、对创新人才的激励、合理利益保障等方面,有的企业还认识不足,并导致纠纷的产生。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能够为有效解决企业与创新人才在职务发明创造利益纠纷方面提供一个很好的平台,并在受理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提供知识产权各类咨询服务、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开展行业、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战略分析等专业领域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中国(常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成立于2008年8月,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全国首批地级城市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作为该中心成立后首批受邀担任合作单位的成员之一,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秉乘专业、诚信、尽职的原则,与中心紧密配合,积极负责援助中心委托办理的相关援助任务,并得到援助中心及受援当事人的多方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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