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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玩”出来的官司

Upload time:15-06-15 14:04   Author:毛加俊 等  


                                             ——我所代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顺利结案

基本案情:

许某是一名“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的忠实玩家。在一次网络PK中,许某所在游戏组织将另一游戏组织中的一名玩家消灭,导致其极品游戏装备“复活戒指”一枚爆出,被许某捡得。之后,失去游戏装备的玩家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装备被盗。公安机关即向游戏运营商盛大公司发出协查函,要求其协助调查。盛大公司据此将许某帐号及其获得的游戏装备“复活戒指”一枚予以冻结。许某与盛大公司交涉未果,亦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网络虚拟财产受到非法侵犯。公安机关经初步审查,亦向盛大公司发出协查函,要求其切实查清涉案游戏装备的权属情况,若未涉及盗窃或其他违法获取行为,则应归属合法占有人。

盛大公司在接到两地公安机关协查通知后,只是将许某游戏账号解除冻结,而对该帐号中的“复活戒指”游戏装备未予解冻,也未再采取相应技术手段,从其所掌握的网络运行设备记录的相关信息中,反溯追查该游戏装备流转情况,并依据游戏规则确定该装备归谁所有。

经多次交涉未果,许某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盛大公司解除非法冻结,归还游戏装备。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许某委托,指派毛加俊、寇德建两位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理经过:

人民法院受理许某起诉后,盛大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1、本案应为合同纠纷,原告许某安装被告盛大公司提供的游戏客户终端软件,须与被告签订《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2、即使本案为侵权之诉,侵权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热血传奇”的游戏服务器上,而该服务器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该案同样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被告的管辖异议,原告方答辩指出,本案是因被告盛大公司非法没收原告许某在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也即是因被告盛大公司侵害原告许某在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所有权引发的纠纷,应确定为侵权纠纷。依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侵权纠纷可以由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虽然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游戏服务器上,但由于侵权行为的实施,会导致原告在其客户端上不能使用涉诉游戏装备,因此,侵权结果也发生于原告所使用的客户端,故原告住所地即客户端所在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据此,法院依法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08年6月,案件在受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盛大公司承认许某帐户中有“复活戒指”游戏装备一枚,并对其冻结该装备的事实直言不讳,但其认为:

盛大公司冻结许某游戏装备,是根据游戏软件系统中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及《关于维护在线游戏运营环境和公平性的补充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实施的保护性措施。许某作为“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注册用户,其注册时同意接受该协议并遵照执行。因其他注册用户的游戏装备受到侵犯,盛大公司根据公安机关的指示,对许某游戏装备进行冻结,是一种合理的保护性措施,因此未侵犯许某的游戏权利。

原告方则认为:

1、《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及《关于维护在线游戏运营环境和公平性的补充条款》,是盛大公司在线游戏软件的自带程序,从合同的角度讲,是典型的格式条款,用户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而没有修改或否认的权利。对于希望作为合法游戏玩家的用户,只有选择“同意”,才能注册成功,成为游戏用户。因而,盛大公司依据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采取任何限制措施,并不都是合理和公平的措施。

2、更重要的是,被告盛大公司作为游戏及规则的开发制定者,同时是游戏及规则的运行维护者,被告应当首先遵守游戏规则,为玩家提供安全公正的游戏环境,居中维护游戏的公平进行,保护玩家的游戏进程及成果不受违反规则的侵犯。网络PK与现实战争奉行同样的逻辑,原告在PK过程中获得战利品,犹如现实战争中获胜一方缴获敌方武器及相关物资,是战利品,是不用返还给敌方的。原告获取敌方“复活戒指”,是符合游戏规则的合法占有,应当受到规则的保护。同时,鉴于玩家对游戏的进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以本案“复活戒指”为例,若在玩家之间有偿转让,其实际转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所拥有的相应装备,是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游戏装备是通过电磁或其他信息记录方式记录于被告的游戏服务器上的,游戏装备的变动情况,以及游戏的过程,同样也是由被告纪录、保存的。在相关玩家发生争议时,对游戏过程进反溯追查,查明事实真相,是被告盛大公司可以而且应当做作到的,也是只有盛大公司自身能够做到的。除了盛大公司,不要说仅仅是游戏玩家的许某,即便是专业的IT人士,都不可能做到。从这个意义上说,反溯追查、还原过程、确定权属、平息争议等,是盛大公司作为游戏运营商的当然职责。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仅仅根据公安机关的协查函,简单采取消极的冻结游戏装备限制措施,而没有积极履行其应尽职责,导致相关争议搁置不决。被告盛大公司的不作为,直接侵害了原告许某的合法权益。

盛大公司以许某涉嫌侵犯其他玩家合法权益为由而对许某游戏装备予以冻结,然而,本案所涉及的游戏装备、游戏过程所对应的电磁信息等相关记录,均掌握在被告盛大公司手中,而其拒绝提供并还原这些信息,同时又不能证明原告是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得游戏装备。因此,本案所涉游戏装备应认定属许某合法所有。盛大公司长期冻结原告装备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返还财产的法律责任。

经过数轮法庭辩论,案件事实真相已经明晰。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盛大公司于七日内返还许某“复活戒指”游戏装备一枚,并承担原告许某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至此,一场从虚拟世界“杀”进现实生活的网络PK,最终画上了和平的句号。

点评:

本案是我所律师承办的又一起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新型案件,为我们了解网络虚拟世界中的“生活规则”,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经济价值和法律上的可保护性,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虚拟财产作为新生事物,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涉及到虚拟财产的纠纷,也呈现出递增的趋势。在与虚拟财产有关的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许多在实务界、学术界均存有争议的问题。在众多争论中,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并应得到法律保护,已逐渐达成比较普遍的共识。但是如何保护,在立法层面和实务操作层面,仍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比如纠纷管辖地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等等,仍需要在立法和实务操作上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本案的成功操办,对我们今后更好地代理类似纠纷,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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