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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赔经典

私拉乱接电源   后果自行承担

Upload time:06-05-31 00:00   Author:张锁龙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12日晨6时许,常州市新北区百丈镇居民徐大和儿子徐小准备用水泵给自家鱼塘增氧。徐大到同村邻居门口落杆箱上接三相动力电源,徐小则在另一端给水泵接线,父子饺朔滞凡僮鳎?ハ嗫床坏蕉苑健P齑蠼雍孟吆螅?刺嵝言谟闾了?枚说亩?幼⒁猓?唇?缭聪叩牡顾晨?氐墩⑼粕稀5毙齑?/SPAN>去鱼塘行至半途时,发现鱼塘放置水泵处冒烟,立即返回将刀闸拉下切断电源,并迅速赶往鱼塘。赶到鱼塘边的徐大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只见儿子徐小仰面倒地,电线搭在胸口上,衣服还冒着烟。徐大立即呼人抢救,但为时已晚。徐小被送到当地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徐小的父亲徐大、母亲巢华认为,自己与当地供电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未尽对电力设备及零件监管、维护及更换的义务,致使其子死亡的损害后果,为此,徐大、巢华于2003年8月25日诉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供电公司支付其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计人民币150000元。

接到法院传票后,供电公司依法委托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张林芳、姚晓明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供电区域内安装落杆箱和漏电保护器,但未能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在遇到漏电的情况后,其下属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勘查,将用于防止触漏电的漏电保护器予以解除,使漏电保护器处于不工作状态。对徐小触电死亡,作为该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被告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小在具体操作接电时,也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徐大和徐小使用三相动力电属窃电行为,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

供电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大、巢华关于徐庆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43000元的70%,计人民币100100元。

针对一审判决,供电公司经与代理律师分析研究,果断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显属错误:①徐大与其子徐小的行为构成窃电,其窃电行为违反安全用电常识,在私接临时用电线路时触电死亡,该责任依法应由违规者全部承担;②对于“漏电保护器”要不要安装,该不该投运,是由供电部门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的。该“漏电保护器”投运与否,与徐小触电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③徐大违法施工安装,私自接电,强行送电,是导致徐小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一审判决无视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徐大的违法行为给予保护,背离了法律本质。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大、巢华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大、徐小在为自家鱼塘增氧时导致徐小触电死亡,被上诉人徐大、巢华认为是供电公司安装的漏电保护器不工作所造成而起诉供电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属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因此,徐大、巢小诉请判令供电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应当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供电公司的行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供电公司抗辩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应当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徐大、巢小虽然证明徐小死亡是由于漏电保护器不工作的损害结果,但其未能证明漏电保护器与徐小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说明,对徐大、徐小这种接线的方式所引起的触电危险,保护器无法保护。故本案损害后果非因供电公司不作为所致,而是徐大与徐小违反国家规定,私拉乱接电源又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根据我国《电力法》等法律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徐大与徐小私拉乱接电源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并直接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徐大、巢华的诉讼请求。

评  析

本案一、二两审结果迥然。究其原因,不是案件事实没认定清楚,而是案件承办人员对相关行业专业知识的理解不同,导致对案件责任的归属,把握不准产生偏差。

为了从更深的专业层次和法律角度证明供电公司无过错,本着对委托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张林芳和姚晓明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质证工作,通过走访电学专家、查阅资料等形式,代理律师把漏电保护器的工作原理、例外情况等细节事实充分了解清楚,并联系《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专业角度充分说明徐小的触电身亡的原因和结果,在原因上与漏电保护器无关、在结果上属于不法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从而证明供电公司无论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无须为此次损害事件承担责任。

律师的代理意见,在二审过程中最终被法庭采纳。二审判决既保护了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正常的供电秩序。虽然受害人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更应当引起普通民众的深思警醒,合法用电,安全用电,类似的悲剧就不会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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