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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赔经典

交通事故惹争议 抉择时机护权益

Upload time:07-02-02 00:00   Author:陆建飞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17日17时58分许,在通江大道汉江路口向西50M处,王芳(河南省鲁山县人)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向北斜过道路,遇陈刚 驾驶苏 D/B6843#旅行型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轿车车头与自行车右前侧相撞,致王芳连人带车倒地受伤,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作出 常公交(新事)2005号第05C 08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刚、王芳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6年3月31日上午,王芳之丈夫带着有关证据材料到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要求委托律师处理此案。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芳的委托后,指派本人代理本案。本人在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06年3月31日下午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立案,新北法院当即受理了此案。随后,又就王芳的伤情向新北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判决结果: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接受王芳的申请后,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王芳的伤残构成九级伤残。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刚驾驶的苏D/B6843#旅行型小客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9月4日至2006年9月4日止,其中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0元。并认定王芳的残疾赔偿金依照常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每年12319元)。后法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的有关规定判决:王芳的损失为医疗费81949.4元、误工费5710元、护理费2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营养费55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4972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56260.95元,由保险公司赔付100000元,超出部分,陈刚承担39631.5元。 

律师手记:

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如何最大程度地为受害人争取赔偿金额是我们工作中的头等大事。

本案中,王芳发生交通事故时是下班时间,但其走的不是下班正常路线,因此,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相关规定来要求获得工伤赔偿。既然如此,王芳要获得相应的赔偿,只能通过交通事故来获得相应的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2005年2月25日 印发)中第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出台的关于《修改 <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一)》的通知(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人民币5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该责任限额,但不高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最高限额部分,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由于委托人至事务所要求委托律师时处理已是2006年3月31日上午 ,况且本案的委托人王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诉讼标的数额又超过5万元。为此,本人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遂于2006年3月31日下午 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立案,使得本案的审理仍然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有关规定。

虽然本案能够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有关规定,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了,王芳构成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市标准?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外地来我市工作的务工人员,如其在我市办理暂住证在一年以上的,可按我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偿。该条款中的“在我市办理暂住证在一年以上”应如何理解?有些人认为,办理暂住证算至起诉之日满一年以上的,可按我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偿,而有些人则认为,办理 暂住证至事故 发生之日在一年以上的,方可按我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赔偿。本人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以办理暂住证算至起诉之日满一年以上的,则给人钻一个空子:办理暂住证算至事故之日不满一年的,当事人一定会拖延时间,将时间拖延满一年后方向法院起诉,这必将严重损害侵权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本来应当按照农村标准支付相应残疾赔偿金的,却要面临按照城市标准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巨大风险。

本案中,王芳办理暂住证的时间是2005年1月1日,算至2005年12月17日,时间不满一年。那么,王芳能否按照常州市城镇居民的标准来确定残疾赔偿金呢?经详细了解,王芳在常州打工已三年有余,后通过王芳的银行工资卡的相关记录,来证明王芳在常州务工已在一年以上,从而按照常州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了这一观点。

由于代理律师抓住了有利的诉讼时机,并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取证,使得委托人在本案中获得了最大程度的赔偿,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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