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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赔经典

把握案情   主动出击

Upload time:07-04-05 00:00   Author:卢 敏  


案情介绍:

苏某原是上海实业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常州地区化工原料的销售,后离开了上海实业公司。上海实业公司认为苏某在其负责常州地区的销售期间侵犯了公司财产,双方由此发生经济纠纷。

1998年11月29日,苏某及其妻子与上海实业公司签订了还款计划书,并缴纳了保证金50,000元。2001年4月26日,上海实业公司以该还款计划书为据向湖南某地法院起诉苏某夫妇,后因苏某夫妇提出管辖异议,上海实业公司撤回起诉。2003年7月3日,上海实业公司又以欠款纠纷为由向常州某基层法院起诉苏某,经一审判决,苏某及其妻子返还上海实业公司欠款490,868.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苏某及其妻子不服一审判决,予以上诉,二审法院终审改判,苏某及其妻子归还欠款490,868.31元,不再支付逾期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至2004年2月10日,苏某夫妇与上海实业公司的委托人徐某签订还款协议书,并结清了款项。2004年9月15日,上海实业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经该院审理核查,双方的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且款项已结清,遂以无执行内容为由裁定驳回上海实业公司的执行申请。

2004年10月27日,苏某之女驾车在湖南某地被谢某的侄儿胡某看到,谢某指示胡某等人将苏某之女及车扣下,在胡某等人强行上车后,苏某之女将车开到当地某派出所请求处理,胡某等人也以苏某诈骗为由向该所报案,第二天苏某拿了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要求派出所放车,遭到拒绝。至2004年11月12日,苏女接通知刚取回车,在途中再次被胡某等人强行拦下,苏女遂电话向该所报警求援,未果,该车被胡某等人强行开走。

2004年11月16日,苏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3月9号,湖南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称,经该局专案组侦查,至今尚未找到苏某的××号车。苏某无奈向保险公司提出盗抢险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该车被抢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属免责事由,不予理赔,并拒绝提供其不予赔偿的依据,无奈之下,苏某委托律师处理,请求帮助挽回损失。

办案过程:

2005年10月,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羌培金律师担任其委托人。

羌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在全面了解了案情之后陷入了沉思,这个案子究竟如何操作才有最大可能的挽回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摆在面前的操作方案有三:一、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侦查追回车辆;二、向保险公司索赔;三、直接起诉谢某等人,要求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羌律师进行了逐一分析,第一套方案,依当事人的想法,告当地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在目前的条件下难以见效;第二套方案,向保险公司索赔,有风险,因为车辆被抢确实是因经济纠纷引起的;第三套方案,走民事路线告谢某等人,理由最为充分,但缺乏证据,当事人手中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车是谢某等人抢走的。如何取证在本案中是一大难题,律师如去湖南取证,当地公安机关可能不能配合到位,这样会劳命伤财。羌律师又与当事人一同去保险公司协商此事,但保险公司也拒绝协助。

至此,案件陷入僵局,进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羌培金律师不愧是久经沙场的老将,经过深思熟虑,说服当事人,果断决定先起诉保险公司,意义有二:一、若保险公司拿不出拒赔的依据,则当事人胜诉获得赔偿,二、若保险公司拿出证据证明车辆被扣是经济纠纷引起的,即使败诉,也是值得,因为我方可直接获得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苏某的汽车是由谢某等人所扣,我方可以依此起诉谢某等人,从而达到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的目的。

2005年10月,苏某委托律师依据湖南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依法向常州基层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其在湖南公安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明该车被抢是由于经济纠纷引起的,是谢某等人实施的。常州基层法院也向湖南进行了取证调查,湖南当地公安机关又出具了另一份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称:××号车被扣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常州基层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至此,羌律师觉得有充足的证据起诉谢某等人。但向哪个法院起诉呢?谢某是湖南当地一大公司的老总,在当地颇有影响。

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受害人苏某的轿车是在湖南某地被强行扣留的,侵权行为地是湖南某地,侵权行为人谢某是湖南当地人,谢某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也是湖南当地的某公司。因此,从表面上看,无论是从侵权行为地或是被告住所地,此案均应由湖南当地法院受理。

羌律师在研究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过程中敏锐的发现,谢某在湖南某公安分局的询问笔录中及保险公司调查笔录中均自称其代表上海实业公司实施扣车行为,并在保险股公司调查笔录上加盖了上海实业公司的公章。据此,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被告应该是上海实业公司,上海实业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基层法院有管辖权。遂以上海实业公司和谢某为共同被告向上海某区法院起诉。

上海实业公司和谢某委托了上海两个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展开辩论。其中,就谢某是代表湖南实业公司还是上海实业公司实施扣车行为与我方羌律师展开激烈的辩驳。

对方辩称:1、谢某是湖南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实业公司是湖南实业公司的子公司,其实施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湖南实业公司实施的; 2、其扣车行为是因为原告苏某与上海实业公司有债务纠纷;3、上海实业公司原员工徐某与苏某勾结,欺骗公司,签订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还款协议,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对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我方代理律师针锋相对,指出:

一、谢某的扣车行为,代表的是上海实业公司而不是湖南实业公司。

首先,谢某不仅仅是湖南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上海实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谢某在实施扣车的过程中一直表明其代表的是上海实业公司,而不是湖南实业公司,因此,其扣车行为代表的是上海实业公司的职务行为;其次,本案扣车的原因和理由是经济纠纷,而所涉以往的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为上海实业公司;再次,谢某虽是湖南实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并不能就此证明,其扣车行为是代表湖南实业公司实施的。

二、原告与被告上海实业公司的经济纠纷在被告扣车前即已了清,有常州某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为证,被告扣车行为违法。

三、被告上海实业公司举报其工作人员徐某职务侵占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经过激烈的法庭交锋,最后法院全部采纳了羌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上海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某风神轿车,如被告上海实业公司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车款损失233,800元、车辆购置税19,983元,共计253,783元;如返还车辆有损坏,被告上海实业公司则赔偿原告苏某车辆修理费;并赔偿原告车辆保险损失费6,845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现在的汽车已经执行返回给了苏某。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桩普通的财产侵权纠纷,本身并不复杂,但由于其是因为另一经济纠纷引发的,当事人共经过四场民事诉讼,六份法律裁判文书,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使得案情千头万绪,一波三折。本案给我们的启迪有:

1、如何提炼办案思路,确定最佳的办案方案。接到一个案子,首先要理清法律关系,但仅仅这样不够,还要找出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有利于律师的办案的方案。本案中,当事人要求打行政官司,虽然有一定的理由,但作为律师要考虑到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当事人的利益,要采取最佳的方案尽最大的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说服当事人采纳律师的方案,也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办案的最佳效果;

2、如何用法律手段巧妙获得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如何取得办案所需的证据,这一点,在本案中显得尤其突出。律师如去湖南取证,耗费人力物力,而且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但保险公司有其优势地位,能够方便取到证据,在他们也不愿提供给我们的情况下,律师通过诉讼迫使他们向法庭提交,从而达到我们直接获得证据的目的;

3、注重细节,把握案件的要点。律师通过耐心细致的调查研究,在这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准确的把握了案件的要点:被告的确定。使得本案能够在上海立案,由被动变主动,进而一举成功。

从最初的办案思路,到证据的取得,再到被告的确定,最后法庭上激烈的交锋,无一不显示了羌律师深厚的办案功底。通查而慎思之,细致而笃行之。本案最终能够顺利的在上海胜诉结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的维护,离不开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离不开律师娴熟高超的操作技巧,更体现了羌律师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高尚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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