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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经典

无知帮忙成犯罪;律师辩护定从犯

Upload time:13-01-25 13:55   Author:侯忠群  

一、同住惹“祸”上身
    陈氏两姐妹感情亲密,虽都有各自的家庭,却同住在一套商品房内。姐姐陈芳吸毒、贩毒。妹妹陈霞对姐姐的事情知道一二,偶尔跟着吸一两口,但是不参与。2012年5月1日中午,吸毒人李进向陈芳买冰毒,陈芳因为要睡午觉,便要求同住的妹妹陈霞帮忙把半盎司冰毒(实际重量11.94克)交给来取的李进,并代收毒资。约15分钟后,李进到来,陈霞按照姐姐的吩咐将包装好的冰毒交给李进,并收下了李进给的毒资5000元。约半个小时后,李进再次敲门。陈霞开门后,警察随之进屋,将陈芳、陈霞一起抓获,后以贩卖毒品罪将姐妹二人拘留、逮捕。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陈霞家属委托,指派侯忠群律师担任陈霞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二、公诉指控犯罪,并建议量刑7年以上
    公安机关抓获陈芳和陈霞后,又在陈芳及陈芳女儿的房间里查获30余克冰毒。陈芳除了对本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交待了此前向李进卖过冰毒的情况。陈霞及其家人对陈霞涉嫌犯罪,感到不能接受,以为陈霞只是帮帮忙,怎么就犯罪了呢?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共犯将姐妹二人起诉到法院,对陈芳建议量刑9到10年,对陈霞建议量刑7到7年半。我国刑法规定,贩卖冰毒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量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陈霞怎么定罪量刑,陈霞本人、陈霞家属及辩护律师都感到非常有压力。

三、律师辩护层层深入,意在做罪轻辩护
    辩护律师查阅卷宗,研究案情后,对陈霞涉嫌贩卖毒品罪展开了步步推进式的辩护。
    1、辩护律师首先就本案是采用特情贴靠和接洽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指出考虑到本案的特情,陈霞是否构成犯罪,尚值得商榷。律师这一观点,真正目的不在于为陈霞做无罪辩护,而是为陈霞的罪轻辩护做铺垫——既然陈霞能否构成犯罪都值得商榷,那么即便要判陈霞有罪,根据罪行均衡原则,也应当在7年的基准刑以下量刑。
    律师辩护指出,本案中,陈霞帮助陈芳传递11.94克冰毒并收钱的行为与特情的介入有直接关联。陈芳和陈霞供述一致:陈芳因为要睡觉,所以让妹妹陈霞帮忙将放在家中桌子上的冰毒交给李进,并收取李进5000元。也就是说,陈霞帮助行为的出现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李进不是在2012年5月1日中午12点左右、陈芳要会睡午觉的时候,向陈芳购买毒品,那么陈芳也不会要求同住在一起的妹妹陈霞帮忙把毒品交给李进,并帮助收钱。可见,陈霞帮助行为的出现与李进在5月1日中午向陈芳购买毒品具有很大关联,而李进在5月1日向陈芳购买毒品又是特情安排下的行为。
    在这之前,陈霞从没有帮助陈芳买或卖过毒品,对陈芳有多少毒品、怎么买卖毒品的事情一无所知,只是陈芳给过一次陈霞冰毒吸食,数量也是0.1克左右。也就是说,陈霞只有这么一次帮助陈芳传递毒品,并收钱的行为,对于买卖双方的接洽等过程都没有参与,所以陈霞帮助行为的出现具有偶然性,可以说没有公安机关的特情就没有陈霞的行为。
    所以,陈霞是否构成犯罪,尚值得商榷,如果一定要定陈霞贩卖毒品罪的话,有客观归罪之嫌。
    2、辩护律师对介入本案的特情作了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分析,指出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下,对姐姐陈芳 应当从轻处罚。本律师不是姐姐陈芳的辩护律师,只是妹妹陈霞的辩护律师,这个辩护观点客观上也替姐姐说了话,但是辩护律师抛出此观点的真实目的还是为陈霞做罪轻辩护,并且为第3个辩护观点——陈霞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做铺垫,既然主犯都应当依法从轻处罚,那么从犯更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人指出,从陈芳的供述中可以看出:陈芳家中的冰毒是别人放在她那里的,陈芳没有主动卖过冰毒,即没有积极的犯罪故意。本案李进两次向陈芳购买冰毒,都是李进主动找到陈芳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324号文件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芳和证人李进还供述,李进于2012年4月27日上午9点左右,向陈芳买了1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5月1日,李进在特情民警的安排下提出购买半盎司冰毒,陈芳同意了。也就是说,即便陈芳构成贩卖毒品罪,那么,在没有特情引诱的情况下,陈芳贩卖了1克冰毒,而在特情引诱下,陈芳贩卖了11.94克冰毒,可见,介入本案的特情是数量引诱也是明显的。
    (2008)324号文件规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所以,对于陈芳来说,本案11.94克的冰毒犯罪,既是犯意引诱,也是数量引诱,对于陈芳应当从轻处罚。既然陈芳应当从轻处罚,陈霞既没有贩卖冰毒的故意,更没有贩卖11.94克冰毒的故意,而且陈霞帮助行为的出现是特情介入的结果,所以陈霞更应当在从轻处罚陈芳的基础上从轻处罚。
    3、有了前两个辩护观点做铺垫,辩护人至此推出了关键的观点,也是最有望被法院采纳的观点:即便陈 霞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在本案中也只是从犯,依法应当免于处罚。
    辩护人指出,陈霞对于陈芳与李进的买卖联络情况一无所知,对陈芳毒品的情况也一概不知,陈霞也没有主动提出要帮助陈芳。因为陈芳和陈霞是亲姐妹,又住在一起,所以陈芳要睡觉提出来要妹妹陈霞帮帮忙,并且把事情都安排好了,作为妹妹的陈霞,由于只有初中文化,对法律很无知,以为只是帮了姐姐一个忙,没想到已经涉嫌犯罪,最终陈霞也没有分得毒资。可见,陈霞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所起作用非常小。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认为陈霞在共同犯罪中,作用非常小,犯罪较轻,应当免除处罚。
    4、最后,辩护人也遵从惯常的辩护思路,从陈霞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角度作了辩护。这个辩护意见看似无关痛痒,但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是初犯,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也是一个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所以,此点辩护也非常必要。
    辩护人指出,陈霞本是个老实守法的公民,丈夫在房产公司工作,夫妻感情好;儿子12岁,正在读小学,家庭和睦。本案案发前陈霞是做饭店生意的,饭店不开后,暂时闲置在家中。
陈芳、陈霞系父母唯一的两亲姐妹。父母得知两个女儿全部涉嫌犯罪,非常痛心和着急。两姐妹感情也非常好,从他们的居住情况便可以看出,所以陈芳提出了要陈霞帮助自己,出于姐妹感情,由于对法律的无知,陈霞想也没想就答应了。陈霞主观上并没有想对社会造成多大的危害,主观恶性不大。
    陈霞在本案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陈霞涉嫌的11.94克冰毒,已经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没有流入社会。根据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察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第15条规定,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初犯,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定从犯
    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观点时,法官尤其是公诉人在聚精会神地倾听。律师讲完后,公诉人马上反驳,公诉人就陈霞依法构成犯罪,且在犯罪中作用比较大,与律师展开了进一步辩护。公诉人认为,陈霞在11.94的毒品犯罪中,积极帮助姐姐陈芳,并收取毒资,在共同犯罪中,与姐姐陈芳作用相当,不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在法定刑7年以上量刑。
    当公诉人观点和辩护律师观点相差很大时,法院如何判决,会不会像很多刑事案件一样,毫无疑问站到了公诉人一边?对此,律师心中无底,但是律师对自己的观点非常坚定。最终,经过合议庭多次评议,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处陈霞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比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少了一半多。
宣判后,陈霞本人及其家属都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对律师辩护表示感激,不上诉。本案在一审阶段就能较为完美地结案,要感谢法院的公正审判。

                                                                         (本文所涉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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