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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背景下,中国律师面临的挑战和对策

Upload time:06-06-07 00:00   Author:毛加俊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部分重要成果,就是突破GATT多边贸易体制只限于货物贸易的传统领域,把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以前未能解决的贸易自由化问题纳入WTO体制之中,并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等系列文件,这些文件作为WTO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统领和规制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各个方面,并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向前发展。

我国加入WTO,作为成员之一,根据GATs要求和我们的承诺,我国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服务市场将逐步对WTO其他成员开放。在GATs法律框架下,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将面临国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巨大挑战和冲击。

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面对有备而来的外国法律服务机构,中国律师将如何面对?中国的律师业路在何方?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中国入世,律师业面临的挑战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在一国法律服务领域内,多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同台竞争的局面亦不可避免。在WTO背景下,中国律师业将面临诸多挑战。


1、进一步开放市场。根据GATs规定,一国法律服务市场应当对其他成员国(包括单独关税区,下同)开放,即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本国市场开展和提供法律服务。我国将信守承诺,开放本国市场。

事实上,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即允许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我国加入WTO后,外国法律服务机构进驻中国的步伐明显加快。迄今为止,已有超过110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有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还在我国多个城市设立了代表处。面对中国这个巨大法律服务市场中蕴藏着的无限商机,外国律师与中国同行已经展开了在经过初步试探后的正面交锋。

中国律师独占了二十来年的本国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将涌入越来越多的外来“和尚”;中国律师的一部分市场,将被外国律师所占有。这对处于发展阶段的年青的中国律师业来说,竞争将越发严酷。

2、法律业务及市场争夺更加激烈。由于司法独立属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进入另一国法律服务市场,驻在国一般不允许其从事本国法律事务。中国对外国律师在这方面的业务也是明确禁止的。所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在涉及中国法律事务的业务领域内,不会对中国律师构成直接冲击。

但是,在任何一个法律服务区域市场内,都存在着诉讼和非诉讼两大方面的法律事务,而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及地位是举足轻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是体现一个地区经济发达与否及市场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尺。一个地区经济越发达,市场开放程度越高,那里的法律服务要求量就越大。律师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发展上,这是国际律师业发展趋势。当今世界,随着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经贸关系日趋复杂,在国际融投资、大型基础能源及设施建设、境外上市、跨境收购及兼并等涉及复杂交易的新兴经济领域内,高质量、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需求量是巨大而长久的。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服务能获得丰厚的回报,但提供这些服务也需要技术含量极高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中国律师仅经历短短二十余年的发展,在这方面最缺乏的就是经验和技能。进入中国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往往都经历了数十乃至上百年的发展,在办理涉外及大型交易法律事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配备了专业的律师队伍,其在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后,首选目标就是这些技术含量高、风险较大但回报丰厚的业务领域。由于中国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先天不足,在非诉讼业务领域内与外国律师同场竞争几无优势可言。因而,在这一领域内,外国律师后来居上的趋势是明显的。

3、本土化抗衡趋势加强。本土化是一国律师事务所进入另一国法律服务市场后为站稳脚跟、占领市场而极力实施的主要策略。本土化含义:一是和驻在国律师事务所合作或合伙;二是雇佣当地律师提供驻在国法律服务,以减少成本,扩大服务范围;三是允许外国律师通过某种途径(如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取得驻在国律师资格,并成为驻在国律师。一直以来,外国律师事务所迫切希望其驻华代表机构实现本土化,期冀通过聘用中国律师等方式,从事中国律师业务,或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或合伙,实现“强强联合”,在更广阔范围内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从而把自己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上的蛋糕做得更大。

众所周知,我国律师制度恢复才二十来年,律师整体事业发展还嫌稚嫩。与全国近十三亿人口相比,总共十二万余人的律师队伍,显然是太单薄了。在当前这支律师队伍中,既懂外语,又能办理涉外或复杂法律事务的律师不超过4000人。这些律师都是我国律师业短暂发展过程中培养出来的宝贵人才,中流砥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所要极力拉拢的,也正是这一批人才。

在知识和技术市场化的时代,市场的占领和争夺,关键是人才的争夺。如果放开外国律师事务所本土化的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必将籍其品牌优势、专业优势、技术培训和高薪,吸引中国律师队伍中的优秀人才至其麾下。这样一来,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这对在激烈的国际法律服务业竞争中羽翼未丰的中国律师来说,无疑是釜底抽薪,中国国内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就只能拱手相让。

虽然当今大多数国家对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本土化限制较为严格,如有的国家就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本国法律事务,不得聘用本国律师,不得与本国律师事务所合伙或合作等。我国在这方面也采取了类似限制措施。但是,对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本土化限制也不是铁板一块,其总有松动乃至解除的时候,欧盟在这方面的做法就是很好的例子。欧盟成员国律师不受执业范围限制,可以从事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事务;即使对非欧盟成员国的WTO其他成员国,欧盟采取的限制措施也相对宽松。

我国作为WTO成员国之一,在享受或可以享受其他成员给予的较多优惠和较少限制待遇的同时,也要把同等的待遇给予别人。就外国律师事务所本土化限制而言,我国的限制只会越来越少,不会越来越多,也不可能长期保持现状。因此,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争夺上,将会更加激烈。

4、观念碰撞。中国律师业在其短暂的发展历程中,基本上立足于本国法律服务市场,少有向外拓展的观念和行动。一方面由于我们实力不济,另一方面受立足国内的传统思想观念限制,中国律师对“走出去”的认识和思考还没有达到战略的高度。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业,在经过多年的长期发展后,其眼光已不仅仅囿于本国国内,发展的触须已越来越多地延伸至国外市场。进入中国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都是那些经过长期发展,实力雄厚,拓展观念强烈的大型超大型律师事务所。有资料显示,全球规模和收入最大的50家国际律师事务所中,已经有一半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办事处。这些律师事务所业务遍布全球,国外分所不断增多,业务总量日趋上升,这些都是与其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分不开的。总体来说,追求规模,分工细致,人才齐备,团队协作,是这些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不断发展之根本所在。而中国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小而散,小而全,小而浅”的先天弱点。“小而散”表现为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不断增加,而事务所的律师人数却在下降,或原地踏步,一旦队伍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闹分家”的现象似乎总不可避免;“小而全”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人数不多,可业务范围五花八门,律师什么案子都接,什么案子都办,抓到什么就做什么,而不考虑自身能力和办案效果;“小而浅”表现为律师事务所只是片面追求业务总量,不考虑或较少考虑律师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技能提升的问题,律师单纯为办案而办案,较少考虑自身能力提高和与其他律师协调配合。

中国律师队伍所存在的这些缺点和不足,恰恰是阻碍自身向前发展的实质因素。与国际律师业“大而尖、大而专、大而精”的发展理念相比,中国律师的观念显然需要适时改变。

二、WTO背景下,中国律师队伍面临的机遇

我国加入WTO,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年青的中国律师业将全面融入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入世将使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同时也给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带来蓬勃生机。


1、入世将使我们学习到先进的竞争观念和管理模式。WTO好比一个大熔炉,在其框架之下,不同文化、不同社会制度的各群体、各行各业都将在这个大熔炉里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互相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使竞争主体从意识到行为上不断蜕变,使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国外一些著名的律师事务所,经过了数百年的发展,在管理体制、专业化分工、客户拓展及维系、服务方式和质量等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富而先进的经验,并进而走向国际市场。如果说中国律师业最近二十年的发展对国际市场还是一个被动适应的过程的话,入世将是这一过程终结的开始。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不仅仅是中国的国内市场,也是国际市场的一部分。在这个既熟悉但也可能陌生的市场上,我们将接触更多的知识,接受更新的观念,吸收更先进的经验,引进更先进的管理模式。

2、入世将使中国律师的业务范围极大拓展。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内因方面。入世将推动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体制的改革步伐,依法治国进程加快,人们的法治意识、权利观念将更普遍地体现于日常生活中,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过去那种仅仅把律师与“打官司”联系起来的陈旧观念将得到更新,取而代之的是衣食住行均需律师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新观念;另一方面,入世将使政府进一步调整职能,在社会管理的许多中间领域将放弃行政干预、行业保护、部门垄断等政府行为,房地产、工商登记代理、商标、专利、税务等方面业务领域将放开,律师将有更多机会公开角逐。

二是外因方面。入世后,大批外国客商和投资者涌入中国市场,法律服务需求量猛增;国外中长期投资形式的多元化,也为我国律师带来了诸如证券投资、资产兼并和收购、反倾销等新兴业务。

3、入世将使中国律师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合作,使中国律师走向世界。诚如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后需要与中国律师交流与合作一样,中国律师一旦跨出国门,面对的同样是陌生的环境,而业务及自身发展的需求又使得我们不得不走出国门。中国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通过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和交流,彼此建立合作关系,并进而与外所建立合作关系,这样,我们在处理涉外和开拓国外市场时就方便得多。与国外大型超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能使中国律师进一步学习国外先进的东西,不断充实和提高自身能力,为中国律师尽早跨入世界律师强列作准备。

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律师业融入国际市场领域必然要迈过的一道坎。开放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不仅仅是实现我们的承诺,更是为了中国律师业的长远发展。在压力和机遇面前,中国律师当奋起直追。


1、加快人才培养,苦炼内功,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没有人才就无所谓竞争。中国作为世界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市场之一和外资引进大国,其巨大的市场容量和商机吸引着世界许多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和财团,它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量是现代律师业发展的强大动力。高质量的服务需要高质量的人才。外所进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其以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人才建立高起点的法律服务机构,业务竞争力非同小可。中国律师业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人才紧缺,如果现在不抓紧培养涉外业务人才,那么,若干年之后,待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全面放开,我们根本没有能力与外资所去竞争。因此,我们亟待建立一套培养懂外语、懂法律、懂业务的“三懂”人才机制,加紧人才储备。当然,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是律师群体之间的竞争,我们不能把希望都寄托在某一批律师身上。中国12万律师队伍应当有强烈的忧患意识,都应感觉到竞争的压力,从而苦炼内功,精修业务,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并进而提升中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勇敢面对时代的挑战。

2、规模组所,整合资源,专业分工,协同配合。1999年1月8日,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在“WTO与中国律师业研讨会”的发言耐人寻味:“在国际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趋复杂的今天,无法想象一个作坊式的小律师事务所能胜任纠繁复杂的、技术性极强的法律服务工作。美英等发达国家有影响的国际律师事务所无一不是规模庞大、分工明细的。要与发达国家的国际律师事务所竞争,不走专业化发展是不行的。”

一段时期起来,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之间涌动着一股内在扩张的热潮。大所并小所,所与所联合,小所的专业律师投奔大所旗下,律师事务所队伍规模迅速扩大,一些律师事务所酝酿组建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等。这些现象说明,在外部竞争和内部发展双重压力下,国内律师已经开始作长远考虑,并积极地进行探索,这是一个好现象。

但是,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不是一个简单的追求“规模”的过程。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是一个综合性的,有一定的整体规模,内部设有专业部门或专业律师,管理科学规范,能集中一批专家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优质法律服务的律师群体的体现。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虽然人数很多,但所内的律师都是单打独斗,而不能提供专家型的、集团式的一流专业服务,这样的律师事务所还是不能称为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从中国律师业目前的发展现状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和市场需求之间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毕竟我们,在规模化发展方面还没有成熟的先例可循。在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进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处理好规模化与团队精神关系问题。规模化表面上体现为律师事务所人数众多,专业门类齐全,设施先进等外在形式,其内在本质是要求具有鲜明的团队文化,强调协作精神和整体意识,能够在多层次、多领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在搞规模化发展的同时,要避免片面追求队伍规模,认为规模越大越好,而要坚持不懈地树立和培养队伍的团队精神,形成队伍凝聚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二是要处理好规模化与专业协作关系问题。专业分工是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一些国际知名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工越细,配备的专业律师越齐全,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就越高,而自身的竞争力就越强。但有的法律事务涉及内部分工的多个部门,一个部门单独不能完成。因此,在强调专业分工的同时,它们又创建了高度缜密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让最有经验的律师共同参与到一个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事务中来,并分别解决各自最擅长的那一部分,然后将各个律师的工作成果整合起来,作为整个法律事务总的解决方案。这样就保证了为客户提供的每一次服务,都是高质、精准和全面的。

律师不是“万金油”,“万金油”式的律师也终将被市场抛弃。律师事务所内在发展队伍规模的同时,也要发展内部的专业协作机制。

三是要处理好规模化与服务信誉关系问题。信誉是律师职业生命的保障,没有信誉就不可能有发展。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如何,关键就是看它的律师服务态度、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信誉就是竞争力,信誉就是效益。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信誉是其自身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信誉的保障,律师事务所也就失去对律师和客户的吸引力,并最终失去市场。律师事务所在进行规模化发展过程中,要在战略的高度上把自身信誉的创设和维护放在重要地位予以考虑。

四是要处理好规模化与科学管理关系问题。一个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其律师人数少,内部关系相对简单,管理上相对容易。而一旦队伍规模扩大了,合伙人和聘用律师的人数不断增加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内耗就会随之出现。律师事务所在进行规模化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汲取其他律师事务所分分合合,吵吵闹闹的教训,理顺内部关系,建立一套与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发展进程相适应的科学管理制度,在这方面我们就可以认真借鉴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科学做法,取他人之长,为我所用。只有在抓好内部管理的基础上,才能团结队伍,提高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出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应有的强大市场竞争力。

3、积极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使中国律师走向世界。加入WTO使中国律师有机会在法律服务这个国际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也使中国律师业能更好地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下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的联系与协作,充分了解国际市场动态,寻求对外发展的突破。在与国际同行谋求共同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借市场开放之东风,积极参与各种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扩大中国律师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和地位,让世界了解中国律师,认同中国律师,接受中国律师。

除上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作出的自身努力外,其他一些相关因素亦影响着中国律师业面对入世后的挑战。如健全的法律制度,良好的执业环境,充分的执业保障和必要的政府保护等。这些都有赖于我们的国家予以充分重视并作出相应改革,如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律师制度的先进做法,取消和修改现行法律对律师执业的不当限制,提升律师地位,并进一步完善立法,扩大律师的相应权利并保障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等。

蓦然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国际化的大门已经打开。昨日已经成为历史;今日我们将面临压力,抓住机遇,迎难而上,自强不息;明日,辉煌同样属于中国律师。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姑且以之作结,求与同行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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