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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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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上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也是物权法的重要问题。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物上请求权的基本问题。本文列举并简要剖析了四种物上请求权性质的观点,并强调物上请求权区别于物权,是一种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区别于债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项作用或权能;物上请求权区别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救济型请求权。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  物权  债权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基本问题。探讨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不仅有理论价值,而且有实务上的意义,涉及到物上请求权的地位以及对物权的保护问题。这关系到实务中物上请求权的命运,即其生死存亡问题。首先对物上请求权做含义界定。

一、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请求权(1),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形态可分为以下三种:(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的所有物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概念,是物权请求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物上请求权概念的提出始于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在此之前,对所有权及占有的保护,以诉权方式进行。在《德国民法典》之后,瑞士等国家也在法律上确立了物上请求权制度。但也有一些国家对物上请求权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代之以诉权对物权进行保护。我国现行民法中没有物上请求权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是将物上请求权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而加以规定的。不过《民法通则》中未明确物上请求权这个概念,也未建立起独立于侵权行为的物上请求权制度,仅有关于物上请求权内容的简单涉及(民法通则第86和134条)。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对一系列物权请求权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权利确认请求权(第33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4条)、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请求权(第35条)、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第36条)、损害赔偿请求权(第37条)。这些请求权可以分为前提性请求权(权利确认之请求)、权利回复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恢复原状之请求)和权利填补请求权(损害赔偿之请求)。但是仍然没有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做以明确,有必要予以探讨。

二、对物上请求权性质的争论及其利弊

关于其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3):

1.第一种是纯粹债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如:排除侵害的权利,属债权性质的权利。

该说划清了对物权与对人权的界限,也说明了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区别,有其合理性。但是将物权请求权视为纯粹的债权,不仅混淆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区别,而且混淆了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区别,把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混同于债权。严格地说,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请求权系权利之表现,而非权利本身。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债权是请求权的基础权利,请求权只是债权所具有的作用之一,而非债权的全部。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产生的,必先有基础权利,而后才有请求权,因此,物上请求权是不能与债权等同的。

2.准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就此而言,与债权相类似,但此项请求权发生、移转、消灭却从属于基础物权,并与之共命运。

此种观点承认物上请求权依附物权而发生、移转、消灭,具有区别于物权的禀性。如物权为支配权,非为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物上请求权仍具有请求权的某些属性,以请求他人给付为内容,即二者是相区别的权利。此种观点有其合理的因素,但其缺陷是仍然把请求权视同债权。然而正如前所述,债权与请求权不是同一概念,请求权非为债权内容的全部,债权主要内容原在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因此又不无偏颇。

3.物权作用说。与此相类的还有物权说、物权职能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物权之派生之请求权说等等。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非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而存在、消灭。日本判例采此见解。

这种观点强调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依存性,即: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脱离而独立转让给第三人,物上请求权与物是共命运的,当物权消灭时,物上请求权也不复存在,言之成理。这类学说的缺陷是没有突出请求权的特点,其实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而且与债权有一定联系,有时可准用债权法的规定,例如履行迟延的规定和债的清偿的规定。如果物权请求权没有类似债权之处,就不可能产生与第二类学说的争论了。这类学说中有的强调物权请求权会不断滋生是其特点,也是说明物权请求权抽象存在于物权之中。实际上物权请求权可能多次发生,也可能只发生一次,甚至不会发生,例如所有物第一次被侵害就灭失了,以后不会再滋生物权请求权。有的说明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的构成因素,更不是物权本身,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而且,物权是对物直接的支配权,即物权的行使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如: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等。物权的行使就是物权职能的具体实现,因此物权职能的实现也不应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这样一来与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相矛盾,所以物上请求权并非物权的作用或职能。

4.物权上的独立请求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派生出来的,依附于物权,基于物权移转、消灭物上请求权也随之移转、消灭。但物上请求权是与基本物权相独立的权利,而非基本物权本身或其内容的一部分。

此种观点强调了物权请求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特殊性质:物上请求权的产生根据在于物权、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共命运、物权的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对方有过错等。但是物上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和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共命运只能说明物上请求权和物权的关系,不能因为物上请求权和物权有密切的联系就说物上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那在买卖合同中合同与物权的变动也有关系,难道能说买卖合同也是物权?这显然是错误的结论。而且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需要对方有过错,而债权的行使需要相对人主观要有过错,这些只说明了物上请求权和债权的区别,同样也不能推出物上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

三、物上请求权性质的初步看法

统观以上对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的认识和观点,虽然各有长短,但这些学说的目的都在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开展这样深入的讨论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说明了物权请求权的性质问题是复杂的。鉴于笔者学术有限,不能明确给出物上请求权究竟属于哪种具体性质,但笔者认为仍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一)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区别于物权
从物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关系来看,首先,物上请求权通过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来实现物权,属于请求权的范畴。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中,有债权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请求权,还有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4)。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即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为内容。因此,在物上请求权的实现的问题上,适用关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等。当物上请求权构成给付不能时,则发生请求权的转化问题。即根据占有人的过错情况分别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一点上,物上请求权与物权相区别。其次,物权是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正如上文所述,物上请求权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不能直接对客体进行直接支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物权是确认物权的所有和维护物权人利益的最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最直接地表现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利益。直接支配特点物和排他性地享有利益构成了物权的两大基础特征,也是物权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再次,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以不法侵害为前提,行使的基本条件是物权人享有的对于某种特定物的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最后,物上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和实现收益。物权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权利,但其本质是一种私权,除在个别情形下国家会直接对物权提出保护之外,物权的实现必须依靠权利人自己借助一定的手段或方式进行。

(二)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或权能,区别于债权请求权

从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来看,首先,债权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物上请求权适用除斥期间。

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或权能,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而生,与物权共命运,即随着物权的发生、移转、消灭而进行相应变动。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是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因此,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同,不适用消灭时效制度。因为债权具有积极性,即权利须主动的请求对方给付,以实现其利益,而物权恰恰相反,物权具有消极性,即物权的享有不须积极的请求对方为给付行为,仅在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才发动其请求权,以除去妨害等。消灭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即债权的请求权的给付,对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无疑有很大督促作用,而保护物权完整的物上请求权显然不应划到消灭时效的适用范围之下。其次,物上请求权对债权请求权有优先的效力,即前者与后者并存时,前者优先实现。再次,债权请求权的生成可以是因为法律行为(合同)也可以是侵权行为,一般可以以意思表示来限制债权请求权的生成时间,如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付款时间与交货时间。侵权行为而生之债权,请求权跟债权的生成时间一致。而物上请求权的生成原因绝对不能因法律行为而生,所以生成时间是不能约定的。最后,债权请求权虽然也是权能,但从某种意义上就是债权人的目的,而物上请求权只是物权人的防卫武器。也就是说,债权人只所以要债权正是看到了他可以获得请求他人的权利,而物权人获得物权,并非因为它的请求权能。

(三)物上请求权是救济型请求权,区别于损害赔偿请求权

从基础权利与请求权的关系上分析,物上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物权的性质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物上请求权是对人权,而不是对物权。这种对人权是为了保护物权而产生的,是保护物权的手段。有了这种对人权,并不因此而使物权本身变为债权。从民事权利的分类看,以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因权利之侵害而产生的回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害填补之请求权称之为救济权;与救济权相对的原来之权利则称之为原权。与此相对应,请求权依其产生方式可分原始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和派生请求权(救济型请求权),据此分类,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同,债权既有原权利请求权,又有救济权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因此物权没有原权利请求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救济权。基于救济权产生的请求权是救济权请求权,物权人行使其救济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主要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实际上是建立于损害赔偿基础之上的,包括损害事件、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过错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等。鉴于损害赔偿以发生财产损失为前提,而一旦财产损失,财产利益即已不存在,因此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利益的填补,而承担赔偿义务的加害人自己一般并未直接获利,因此, 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罚,故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强调行为人道德上的可非难性,即须以其过错为责任条件。(5)但以回复物权圆满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则不同:返还原物的非法占有人放弃不当利益, 此对其并非是一种惩罚,排除妨害本身并不与损失的分配相联系,不问损害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所以,也无须以妨害人的过错为条件。相反,如果不将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相区别,则对物权人不公平。如:借用人将借用物擅自转借他人时,依合同法上的请求权所有人因为与次借用人之间无契约关系,故不能直接请求次借用人返还;如果依照侵权责任,由于次借用人无过错,所有人也不能请求其返还。但如果依物权请求权,则可认定次借用人构成无权占有,无论他有无过错,均必须返还。

当然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侵害和妨害物权的行为既符合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此时,即发生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在上述两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物权人当然可以行使选择权。不过,比较而言,因为物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等,行使物权请求权对物权人更为有利。如果既使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又使物权人遭受损失,则物权人在行使物上请求权的同时,还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注释
  对此学界也存在争议,可参见丁文:《物权请求权论》,载《法学》2003年第3期,第55-56页。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97页。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5-96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92页。
  尹田:《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第23-24页。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
[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版
[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5]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制度》,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8]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9]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0]尹田:《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11]丁文:《物权请求权论》,载《法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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