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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

Upload time:13-08-05 10:46   Author:徐华贤  

 

 

 

 

关键词:刑事自诉、立法监督
 
刑事案件立案监督,一般是指公诉案件,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立案阶段的具体体现,那么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进行监督,或者说受害人还有什么救济途径,这方面立法上是怎么规定的,本人就该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自诉案件的立案进行监督,并且有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谓的法律监督,就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监督,即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进行监督,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该条文也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刑事自诉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对于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监督。 

1997年以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刑事立案力度,监督公安等 侦查机 关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的犯罪分子追究了刑事责任,维护了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造成监督不力。为此笔者就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围进行探讨。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87条和第18条第2款分别作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分歧较大,刑事自诉案件能否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存有一定分歧。法院认为刑事自诉案件不是有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证据也由自诉人自己提供,跟检察院没有直接关系。本人认为对符合刑事自诉案件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立案,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后,不同意立案,并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给自诉人,这通知书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复议,如此一来,自诉人就没有救济途径了,笔者认为,刑事自诉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的范围。认为自诉案件检察院不能行使法律监督权,其实质是把刑事自诉案件作非刑事案件处理。这种观点是显然是错误的,是和法律、法理相违背的。

对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或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办理。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了这些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该解释还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其中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上述规定,对法院移交的这部分案件,实际上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其中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因此,如果检察机关发现类似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也适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本人认为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其中证据不足的, 应当 由公安机关受理,进行立案侦查,而不是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这里的立法是不完善的。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也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不仅只能针对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即公诉案件。而且对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也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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