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常州某装饰公司诉卞某竞业限制争议纠纷作出裁决,卞某退还常州某装饰公司竞业限制补偿费8333.3元,同时支付常州某装饰公司违约金500000元;卞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终止与其他公司的合作关系,并不得担任某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的任何职务;本案处理费4800元由卞某承担。
2002年5月23日,常州某装饰公司与卞某签订《聘用合同》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三年内,卞某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004年11月6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卞某在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用后不但自己生产与常州某装饰公司的同类产品并授权给其他公司销售,同时卞某还设立了与常州某装饰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作为常州某装饰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毛加俊律师认为卞某的行为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常州某装饰公司委托我所毛加俊、徐晓明律师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在我所先前已有成功代理竞业限制争议案件的成功基础上,我所两位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认真准备代理方案。
庭审中,我所两位律师对竞业限制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均作了符合常理的扩大解释,明确了卞某的两种行为均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对对方提出的反驳观点作了有力的回击,仲裁庭最终采纳了代理观点,两位律师的代理工作圆满完成。
作为劳动争议领域的新型案件,本案的代理成功代表着我所及我所律师紧跟时代情况发展,以深厚的法律功底、能力解决新类型法律问题的能力。
Add: 15th Floor, Buidling A, Xintiandi Business Square, Jinling Road, Changzhou, Jiangsu
Tel: (86) 0519-86638896, (86) 0519-86612035
Fax: (86) 0519-86615348 Email: zlf@zlflawyer.com
Disclaimer:All articles on this site,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source of reprint articles, all rights belong to this website or exercise any reprint behavior, you should contact the site and with the consent before implem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