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本所动态

感动中度过了2006年

Upload time:07-03-01 10:23   Author:张锁龙  

 

 


人生要有一个好心情,我所追求的就是好心情。好心情可以使我笑口常开,健康长寿;好心情可以使我发挥余热,继续奉献社会;好心情可以使我融于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之中,快快乐乐过好每一天。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使我的好心情发挥得淋漓尽致,在感动中渡过了2006年!谢谢张林芳主任、谢谢合伙人、谢谢各位年轻的朋友对我的关爱!

跟随着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前进的步伐走过了2006年,目睹着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一切变化,聆听着张林芳律师事务所“铿锵”前进的脚步声,我兴奋着,感动着。不论是业务开拓、法律服务,还是队伍建设、文明建设以及应急情况的处置等,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一切都令我难忘!现采撷几则使我深深感动的精彩闪光点,与读者共享欢乐。

夜半铃声
               ——2006感动之一

夜,静谧的夜,已进入梦乡的我,被嘟•嘟•嘟……的手机铃声惊醒。“是谁啊,深更半夜发短信?”我睁开惺松的眼睛,打开翻盖,视屏上显示的时间:07/04/06 22:06。那激情的短信,立即吸住了我的眼球:“各位同仁,请牢记今天吧,历史自此翻开崭新的一页,我们深信,在共同努力下,我们的明天会更美好!范继东与大家共勉!”

是啊!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11月成立以来,都是租房办公。今天,全所搬进了自己购买的高档写字楼,怎能不令人兴奋呢!作为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来说,确实是翻开了历史上的崭新一页,乔迁之喜啊!

明天更美好!在张林芳主任高屋建瓴的谋略下,合伙人决策的那一幅幅蓝图如电视画面在我眼前闪过!我这古稀老人虽然不能伴随他们走多远,但是年轻人的事业心却深深地打动着我,我兴奋,我激动,我无法入眠……

手机短信的嘟•嘟声又响了。翻开手机视屏显示是张林芳主任发来的,时间是:08/04/06 02:19。我的心在激动、在兴奋,默默地思索着:“主任啊,主任,您为律师事务所的事业彻夜不眠,是年轻人的学习榜样,也是我们老年人的学习榜样,我佩服您,实在令人佩服!”短信写道:“历史已经翻开新的一页,现实只能我们自己书写。不进则退,居安思危。珍惜今天,把握明天。——读小范短信有感并致同仁。”主任的短信似号角,唤醒每一位同仁,既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又提出了殷切的希望。全所同志一定不会辜负主任的期望,用实际行动书写自己的历史!

名师带教
               ——2006感动之二

我走过了56年的工作历程,没有见过一个单位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如此无私地舍得投入资本培训人才,培养实习律师。所里第一把手亲自带教,合伙人齐心传教,使实习律师迅速成长。

律师事务所是依靠其所拥有的人才和知识,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竞争经济,一个单位,一个人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要在培养人才上、提高人才素质上下功夫,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张林芳主任高瞻远瞩,深刻地认识到,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优良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良好的律师培训机制,实习律师入门教育至关重要。因此,张林芳律师事务所2006年的6名实习律师,全部由主任亲自带教,合伙人轮流上课,传授办案实践经验,指导学习办案操作技能。

名师带教名不虚传。张林芳主任有句名言:“向我看齐!”他要求实习律师从思想品德、行为举止、礼仪仪表到办案思路、操作技能等都要向他看齐。他的带教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而是言传身教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当你看到张林芳主任的行动,不能不为之敬佩:
从上班、开会,培养实习律师的时间观念。每周一的例会,早上一上班,张林芳主任就按时,不,应该说都提前坐在会议桌前等候。“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财富”,作为律师的时间观,在某种意义上,决定案件的成败。张林芳主任就是以上班遵时、工作按时、办案守时的行动,引领实习律师,告诉实习律师,诉讼时效、开庭时间、生效时间等影响着,甚至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命运,律师必须牢固树立时间观念。

从言谈举止,培养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当好一名执业律师要以诚信为本。“诚信是品牌”、“诚信是效益”、“诚信是生命”,因此,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诚信不是虚无缥渺的,是实实在在可以表现出来、感受得到的。因此,张林芳主任、毛加俊书记为了使实习律师牢固职业道德,就从一点一滴抓起,从接待当事人中的每一句话、参与诉讼活动的每一个言谈举止、行为语言、日常生活中文明礼貌、礼仪要求以及到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张纸……来培养和践行着职业道德的行为规范。

从参与办案,培养实习律师的操作技能。要给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就要努力提高实习律师实际的法律服务能力。张林芳主任和合伙人指导实习律师怎样理论联系实际,理解法律,适用法律,怎样依照法律掌握办案的操作技能,怎样写好律师的法律文书等等,并以刑、民、行分类进行讲座传授办案经验,结合实际训练实习律师调查取证的基本功,组织实习律师进行法律文书演练,开展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带领实习律师参加立案、开庭活动,让他们身临其境感受如何当好一名实习律师。

经过一年的言传身教,6名实习律师经主管部门考核顺利毕业,并被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真正迈上人生的理想之路。

赛场背后
               ——2006感动之三

你能想象,常州市首届律师辩论大赛如火如荼的赛场景象吗?可真是铁嘴铜牙摆擂台,唇枪舌剑炼精兵。那你还知道赛场背后的感人故事吗?你可能会摇头:不知道。那没有关系,我就把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怎样利用辩论赛这一机遇来锻炼队伍、提高队伍素质那感人的一幕幕,一一告诉你。

好机遇,不能错过。登高才能望远。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自接到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首届律师辩论赛的通知后,全所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个个欲试身手,要求参赛。张林芳主任说,参加辩论赛是提高律师素质的好机会,能不能得名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参与,是不能错过的锻炼机会。大家都想参赛,但所里代表队只有三人,那么,所里先来个选拔赛。

齐上阵,人人参赛。首先,组合辩手。每组三人,分正方、反方搭配编组。其次,分组准备。按照辩题,以正方、反方作好辩论准备。第三,组织预赛。经过辩论预赛,根据表现,选拔所代表队的组成人员。第四,演练辩论。代表队按照辩题,分别以正方和反方角色,与陪练队进行模拟辩论。代表队参加的5场辩论,所里在每场比赛前,均组织2到3次陪练赛,全所人员旁听,进行评议,使辩手和非辩手均得到锻炼和提高。

赛场上,大展风采。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代表队在常州首届辩论赛上,一路凯歌,杀入决赛圈,在决赛阶段四场比赛中,张林芳所代表队以优异的表现,最终取得团体第三名的好成绩,陈峰律师荣获最佳辩手,事务所获得优秀组织奖。辩论赛评委会作出较高的评价: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虽然没有获得冠军,但他们是----不是冠军的冠军。特别是在“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是否高于公司法的规定”的一场辩论赛上,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代表队表现得非常出色,是整个辩论赛中最精彩的一场辩论。

通过组织参赛的一系列活动,全所律师得到一次很好的锻炼,对法律的认知,对法律的适用,对辩论的技巧、表达能力以及协作精神是一次飞跃。正如王文纪律师所说,经过辩论实践,既了解自己,又提高自己,是一次综合素质的大提高,为今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后起之秀
                          ——2006感动之四

说起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陈峰、董锁洪等一批所里自己培养起来的年轻律师,无人不翘起大拇指称赞:好样的——所里的标志性人物!

本文仅写其中之一的董锁洪律师。2006年,他承办了32件案件,件件使人折服,件件令人感动。这些案件中,有10余篇均可写成案例入编年鉴。董律师办得如此精彩,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善于选择切入点。请律师打官司,如果律师选不准诉讼的切入点,就很难达到理想的结果。

董锁洪律师就是这么一位善于选择诉讼切入点,较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律师。董律师原来是学的化工专业,后来改行学习法律,并最终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虽然他不是名牌大学的科班生,但是,从他办案的实践来看,你不能不佩服他法律功底之厚实。从他办结的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就可见他一斑。
2006年3月21日,董律师接待咨询,一对下岗夫妇叙述:2004年12月6日,他们买了一户二手房,作价15万元,并预付房款1万元,当时约定剩余的14万元房款逐年归还。2005年3月18日,卖方腾空房屋,他们就搬进居住,卖方的女儿、女婿还来祝贺。同年6月,卖方称“急需用钱”。为了“救急”卖方,夫妇二人经过商量,咬牙将原来居住的一套小房子卖掉,并向亲友借了一部分钱,共凑了13万元,提前支付约定的房款,剩下1万元房款双方约定于2006年归还。之后,夫妇二人催促卖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卖方推说,她儿子的脚不好走路,让过些日子再说。后因双方其他琐事发生口舌之争,房屋过户就搁置下来。前两天,他们收到卖方老太的儿子委托律师发出的令他们限期迁出房屋的律师函,称该房屋是其父死之后,通过继承程序取得,该房产不在母亲名下,其母亲无权处分。

夫妇二人认为,自己出钱买了房子,而且住了大半年,为了买这个房子把自家原来的小房子也卖了,现在,让他们迁出,这是什么道理?

董锁洪律师了解了上述情况后,作了四点分析:①若不限期迁出房屋,卖方老太之子一旦诉讼,夫妇二人极有可能败诉;②购买的房屋属共同财产,没有共有人认可的书面协议或证明,该房屋买卖就有可能无效;③卖方老太之子单独取得产权,应似通过继承、归并的方式取得,至于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尚需调查;④卖方老太作为出卖房屋的经手人,明知房屋已经出卖,仍进行房屋产权继承或归并,显然是出于恶意。对于这种恶意行为,法律是禁止的。

因此,董律师建议夫妇二人进一步了解卖方老太之子取得房屋产权的有关情况,做好应对卖方老太之子起诉的准备工作,并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要回房子,或主张经济赔偿。

果然,未出董律师所料,次日,咨询夫妇来电话说,他们收到了法院送来的老太之子的起诉状。当即,夫妇二人就再次来到律师事务所,全权委托董律师处理该房屋买卖纠纷事宜。

董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全面调查工作。原来,卖方老太之子单独取得房屋产权,竟然是于2005年11月7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调解实现的。

无疑,这份调解书是最重要的证据。董律师认为,如何对待该调解书,是正确处理本起房屋买卖纠纷的关键。

本案代理给董律师提出的第一个难题是:生效的调解书能否申诉?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就第三人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启动程序设置存在缺陷。董律师结合本案实际,于2006年3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调解书。其理由是:卖方老太与其子、女三人在法院主持下,于2005年11月7日房屋继承纠纷一案调解时,故意隐瞒重大事实真相,互相串通,欺骗承办法官,致使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严重侵害了夫妇二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几经努力,申诉最终得以进入再审程序。自然,以该调解书为依据的迁让之诉,也被中止审理。

本案代理给董律师提出的第二个难题是: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如何适用?以卖方老太和其子女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有效的起诉,有两种可能:一是成立;二是不成立。

考虑到民事诉讼规则中有一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特别规定,即: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董律师认为,如果房屋买卖有效难以成立,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及时将确认之诉变更为赔偿之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即是有风险,做这样的努力,还是值得一试的。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下,董律师及时启动了确认之诉。果不其然,法院倾向性意见是房屋买卖无效。为此,董律师立即将确认之诉变更为赔偿之诉。但遗憾的是,法院对此没有支持,但关于该案诉讼费用的负担,法院还是让胜诉者承担了其中的80%。

本案代理给董律师提出的第三个难题是:确认之诉败诉后是上诉还是另行起诉?确认房屋买卖有效之诉的失利,再审案件和迁让纠纷的结果自然是没有任何效果。难道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这样付之东流?董律师认为“不让过错获利,不让无过错方遭受损失”,是司法界一条不成文的原则。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董律师决定对本案判决不上诉,待生效后另行启动赔偿之诉。

本案代理给董律师提出的第四个难题是: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已经支付的房款利息还是房屋差价?董律师认为,本案房屋买卖无效赔偿房屋差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具体理由为:①本案房屋买卖无效是被告的过错行为,或者说主要是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所造成。从被告一开始的诈骗,到后续的恶意(隐瞒事实、欺骗法院),这种过错是显而易见的。本案房屋买卖成立并已实际履行,房屋的现价与原告出卖进价之间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而且应当为原告实际享有。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同时,应赔偿该房屋差价。②将差价部分作为被告的赔偿范围符合公平原则。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价款是150000元,而被告与其子、女的三方调解案件中,将本案的房屋作价210000元,并恶意归并给了其子,无形之中,被告渔利60000元。如果原告退还房屋,被告得到差价部分,就会产生有过错的一方不仅不会为自己违法行为付出任何代价,相反还可以得到“意外丰厚的利润”,这无疑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③将差价部分作为被告的赔偿范围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在本案中,谋取利润的最大化是被告违法、违约操作的直接动因,如果对原告享有的差价部分不予保护,那就会产生被告即使违法、违约操作,还能堂而皇之地谋取暴利。如此,对维护社会交易秩序极为不利。

最终,法院采纳了董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以房屋差价确定原告损失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房屋评估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40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2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通过执行程序,原告获得了上述全部款项。至此,由一起二手房买卖引发的五起连环诉讼案件,在董锁洪律师的努力下,取得满意的效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二、善于综合运用法律。一名律师水平的高低,就是看他综合运用法理与法律、法律与法规、法条与司法解释、程序法与实体法、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法律知识与非法律知识的能力,并使用诉讼技巧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董锁洪律师经手的法律事务,不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均能朝这个方向努力并争取良好效果。

2006年2月,张林芳主任和董锁洪两位律师受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未成年被告人尹某作二审辩护。一审以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元。

接受委托后,董律师将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机结合,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尹某应适用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实施,被告人尹某具有自首、犯罪预备、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确可免于刑事处罚,故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当,遂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尹某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8月24日,某电器有限公司诉某货运部业主王某一般货运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委托殷强、董锁洪两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前,董律师全面了解了本案的前因后果,从而拟定了先程序后实体的抗辩思路。庭审中,董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告不具有适格的主体资格!首先,托运主体不同。2006年1月18日,原告未委托被告托运货物,上述时间,委托被告托运货物是另一家公司,本案原告无权起诉被告;其次,托运货物不同。另一公司托运的是五箱电器,原告托运的是三套SF6气体泄露监控报警系统;再次,本案诉讼前原告律师发出的律师函也表明托运货物的是另一公司,而不是本案原告。最终,法院采纳了董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告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三、善于注重办案效果。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律师当辩护人,目的是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求得公正判决。

董律师不论是办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注重实效,依法最大限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他以自己敏锐的洞察能力,细致的工作作风,通过会见、阅卷、庭审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例如,在康某抢劫案件中,董律师在会见时,了解到康某曾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同案犯,依法属于立功,但整个公安及检察卷宗中均无此情节的反映。本着对委托人负责的精神,也为了使司法机关能准确适用法律,董律师在庭前向法庭作了充分沟通,后经法官查证属实,被告人康某得到了减轻处罚。又例如,在黄某盗窃案件中,董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被告人黄某在犯罪后,主动向联防队员打电话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这一情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未有任何描述。庭审时,董律师通过巧妙的法庭发问和举证质证,使这一情节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委托律师打官司,就是为了解决纷争,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锁洪律师承办案件时,立足点放在既能解决纷争,又能维护权益的基础上,兢兢业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他与范继东律师合办的一起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2003年8月8日,外方企业与中方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一中外合资企业。外方企业的马某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中方企业的蒋某是中方企业的法宝代表人,同时也是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总经理。

2005年12月8日,蒋某利用其担任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的便利条件,私自以中外合资企业委托代理人和中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对外签订并公证了一份《还款抵押协议》。在该《还款抵押协议》中,蒋某确认中外合资企业和中方企业共同结欠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货款人民币213428.78元;同时,协议明确了中外合资企业和中方企业对该213428.78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中外合资企业不结欠电子公司货款,上述213428.78元货款系中方企业结欠。由于《还款抵押协议》未能履行,2006年3月,电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和中方企业对上述款项及起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中方企业在合资后不久就停产歇业,无任何偿还能力。

2006年4月初,马某就上述情况向范、董两位律师求助。两位律师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经理的勤勉义务,损害了中外合资企业的利益。目前,在蒋某避而不见的情况下,应当立即提起诉讼,提前追究其责任。只有蒋某成为被告,其才有可能迫于压力回到谈判桌上。

对于两位律师的分析,马某十分认同,并当即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名义办妥了相关的委托手续。

果不其然,在对蒋某提起诉讼后,蒋某就主动要求和中外合资企业和解。最终,经过范、董两位律师的大量工作,双方达成了一揽子解决的方案。具体的处理方案和经过,详见董律师为此撰写的办案纪实,这里就不加详述。

网络文化
                 ——2006感动之五

一个律师事务所办网站,能办得好吗?我摇摇头,带着些许困惑。2007年1月10日,我推开了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网络大门。鼠标轻点,游标轻移,一幅幅生动绚丽的画卷在我眼前渐次展开:大计事、最新动态、律师风采、典型案例、业务论文、法律咨询……其内容之丰厚、详实、生动,令我眼花缭乱目不暇接。而后,我又进入了供全所内部交流和学习使用的局域网大厅:公告栏、动态栏、案例合同、律师沙龙、历史经典,森林居士、乖乖虎、新疆猕猴、燕子姐姐、藏獒等一干网友发表的帖子,有灰谐幽默的开心故事、清新隽永的散文小品、丰富实用的办案技巧、坦诚执着的职业情怀……同仁们不见面的深入而广泛的交流,内容之生动、心情之快乐、文字之精美,实在是太好了,太精彩了!我心中之疑惑随着移动的鼠标烟消云散,我不禁从心底由衷感叹:美哉!妙哉!

确实,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办得如此之精妙,内容如此之生动详实,可读性如此之强,这在常州地区来说当属首家。这不由得使我想起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在建设网络之初所领导的高明之处。2006年4月,事务所乔迁至新天地商业广场A座办公,条件好了,环境变了,怎样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加强办公环境现代化建设?合伙人队伍一致认为,在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瞬息万变的时代,一切似乎都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退则意味着落伍,落伍则意味着将被社会所淘汰。要与时俱进,就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一定要让全所律师能坐在电脑前敲敲键盘,轻移鼠标,即可上下几千年,纵横几万里,通过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成一支一流的律师队伍,这事刻不容缓。说干就干,所领导立即决定成立网络建设工作小组,着手开展网站筹建工作。经过一个多月夜以继日的艰苦努力, 2006年7月,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网站顺利开通。一个对外展示和交流推广平台、对内管理和教育培训的工具,一个律师业务探索的前沿阵地,一个先进思想交流汇聚的场所,一个律师文化展示的地方,隆重诞生了!

迄今,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网站建设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五六十万的文字资料可供查阅参考,大量生动详实的图片直观反映了律师事务所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取得的新成就,日点击率近千人次以上,已然成为常州律师界的一个亮点。
……
在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这样的感人事例,还很多很多……

作为一个古稀老者,在我生命的夕阳之年,还有幸经历这些感人事迹,并为之深深感动,实属我个人之幸,律所之幸,行业之幸!

我老了,但我不服老!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点点滴滴,总是令我为之兴奋,年青的感觉,还时时占据着我的心脏。

 

 

Returns the current list: HOME > News Center > 本所动态 > Keywords:

Add: 15th Floor, Buidling A, Xintiandi Business Square, Jinling Road, Changzhou, Jiangsu

Tel: (86) 0519-86638896, (86) 0519-86612035

Fax: (86) 0519-86615348 Email: zlf@zlflawyer.com

Disclaimer:All articles on this site, unless otherwise indicated the source of reprint articles, all rights belong to this website or exercise any reprint behavior, you should contact the site and with the consent before implem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