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底,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告驳回美国某公司对常州某公司提出的发明专利侵权指控全部诉讼请求,使历时一年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
原告美国某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等离子切割设备生产商,声称持有数十项发明专利和国际知名商标。2011年8月,该美国公司委托中国某公司为诉讼代理人,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常州某焊割设备生产商侵犯其发明专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被告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委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毛加俊、曾博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我所两位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对原告美国公司的发明专利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其技术特点与被指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点作了详细比较,发现二者大致相同,但仍有区别。为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两位律师对相同领域内相关现有公知技术进行广泛检索,并发现原告所谓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某些公知技术的特征存在相同或实质等同之处。鉴于此,两位律师为被告确定了公知技术抗辩的基本应诉方案,并从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区别之处,以及原告提起诉讼的不合法性、侵权指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疑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应诉方案。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所两位代理律师根据既定应诉方案,对原告方的侵权指控进行逐一反驳。在被告方的有力辩驳下,原告方并没有有力的观点和证据,来支持其侵权指控。
2012年9月下旬,审理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不支持原告任何一项诉讼请求,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这是我所律师又一次成功办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同时,针对外国企业能否委托中国境内普通公司法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起诉或应诉的问题,鉴于我同目前相关法律和政策对该问题还是空白,我所两位代理律师并撰写了论文,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相关文章内容,可参见我所外网“法学论坛”《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从事法律服务之违法现象分析和对策建议》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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