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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动态

我所成功办理一起职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Upload time:14-09-10 09:25   Author:律所管理员1  

日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我所曾博律师代理的原告何某诉被告江苏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奖励纠纷一案,出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江苏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在职期间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共计9.5万元。
   
 原告何某原系被告江苏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主管,负责技术研发,在职期间完成了多项发明创造,被告公司将何某的研发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先后获得十余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其中何某为多项专利的唯一发明人,是这些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
    
201312月,何某以被告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专利奖金,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裁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专利奖励的请求不予支持,后何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为争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某决定委托我所代理处理其与被告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纠纷事宜。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曾博律师代理委托人处理此案。
   
代理律师审阅材料分析认为,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职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和实施专利后,单位应当给予职工报酬和奖励。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报酬纠纷属于特殊的知识产权案由,依法只能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何某应当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向何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人奖励和报酬。随即,代理何某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江苏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向何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
    
江苏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何某已经就专利奖励、报酬请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何某的仲裁请求,何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何某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何某的起诉。
    
代理律师认为,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纠纷诉讼,与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依据的事实和基础证据并不相同,两者的法律关系性质也完全不同,何某的起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均于法有据,被告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法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决定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经过庭审双方激烈交锋后,在法庭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江苏某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何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共计9.5万元后,何某不再就职务发明创造向被告公司主张报酬和奖励。至此,双方就何某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纠纷一案处理终结。
    
本案虽然最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职工工资报酬范围内的奖金与职工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区别和处理方式,劳动仲裁部门对职工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纠纷是否有权处理,以及职工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何报酬的计算标准等问题形成的一致意见,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仍具有较好的指导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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