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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医疗器械企业集体“中枪”成被告

Upload time:13-02-12 11:48   Author:律所管理员1  

常州是国内主要的医疗器械生产基地之一,前不久,常州当地一家医疗器械企业莫名其妙地“躺着中枪”:专利发明者高某以及自己所在的上海一家企业将其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侵权了,和这家企业一起站在被高席上的还有多家常州同行企业。

 常州两位律师接受被告常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委托后,他们立即调取了原告林某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时所作的书面称述,从中发现了原告在申请专利时所明确放弃的权利范围。经过比对发现,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在技术特征上的明显区别,即被告的产品不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的侵犯。开庭审理后,原告撤诉。 昨日,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两位专业律师讲述整个案件的始末。

常州医疗器械企业集体中枪

 黄纪成和曾博 是江苏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两名专业知名律师,“整个案件涉及面之广。涉及人员之多,在我们整个办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黄纪成说,高英(化名)在1989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为“阴道扩张器”的发明专利,于1994年获得批准。2001年1月23日,高英将“一次性阴道扩张器”发明专利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给上海高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英公司),许可期限到专利到期为止。

 常州健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来公司)是常州市医疗行业众多企业中的一家,专业生产各种医疗器械,其中包括“阴道扩张器”。 2011年7月4日,高英、高英公司将健来公司起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健来公司侵犯了其“一次性阴道扩张器”发明专利,要求法院判令健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同时,常州还有多家同类医疗器械公司一起被起诉。

 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将失去保护

 高英是国内著名的医疗器械专家,是一系列医疗器械的发明人,涉案专利只是其众多专利中的一个。2002 年10月1日,高英主持制定了《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医疗器械国家产品行业标准,在业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高英“阴道扩张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到2009年10月31日届满,自2009年11月1日开始,将失去专利法上的专利保护。就在该专利权即将因保护期限届满而失去保护时,高英和高英公司发现健来公司生产的阴道检查器侵犯了其发明专利,并在2011年7月分别将包括健来公司在内的数家医疗器械企业诉至法院。

 被诉的多家企业在收到诉状后,既吃惊又愤怒,吃惊的是多家企业都被指控侵权,高英和高英公司大有将本地医疗器械企业一网打尽的架势;愤怒的是原告居然是业内早有争议的行业标准制定者,而其所称的专利更是即将到期的专利。对于高英和高英公司的来者不善,被诉的企业虽心中愤愤不平,却均束手无策。健来公司立马想到了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接受健来公司的委托,指派黄纪成、曾博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案件诉讼。

 庭前交锋接手案件后,代理律师即开始案件材料的分析,对原告专利技术权利要求进行仔细的解读,并对被告产品进行技术上的分析,进而将两者进行比对,以确认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否相同或者等同。

经过比对找出差异 原告撤诉

 在常州中院组织的庭前听证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两律师根据既定方案,结合专利领域内的禁止反悔原则,详细论证了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原告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即被告产品不构成侵权。经过法院数次开庭审理和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辩论,法庭明显认可被告方的抗辩观点和理由,并建议原告撤诉。原告经权衡再三,最终决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并得到了法院的准许。至此,两位律师代理被告,圆满完成了应诉工作。

 本案是常州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代理的又一成功案例,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有效组织了诉讼应对方案,不仅直接维护了本案被告合法权益,同时也间接维护了相同领域其他近百家生产企业的利益,使他们免去了被逐一起诉并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风险。庭审结束,原告在得知健来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后,考虑再三,最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法院经审查后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至此,本案终结,萦绕在健来公司头顶的阴云也随之散去。

 本案的结果,影响到了原告向其他医疗器械企业提起的类似诉讼,原告也同样陆续撤回了对他们的起诉。

 律师 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本案原告作为行业先驱,对于整个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其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前挥舞维权大棒,对同行“大打出手”,试图赚取“最后一桶金”,其行为虽于情不容,但于法有据,本无可厚非。

 代理律师抽丝剥茧,循序渐进,层层揭开高英获得专利的面纱,紧紧抓住技术特征对比和专利纠纷处理法定原则,给原告以最有力的还击,迫使原告无奈撤回起诉。对于健来公司而言,洗清了侵权嫌疑,避免了赔偿风险,本案的结果固然可喜,但同时也提醒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范法律风险,否则随时都有可能再次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宋菊 张战斗

原文链接:http://news.cz001.com.cn/2013-01/24/content_18205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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