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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

留不住就扣你的钱 亚宇机械擅自降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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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网常州晚报讯(本报热线短信报料)10日下午,在常州亚宇机械有限公司打工的陈某向本报热线反映,厂方擅自降低职工工资标准,4名职工因无法接受低工资而提出终止合同。但在结算工资时,厂方却以合同期未满中途离退为由,扣除职工1000元工资及1000元福利性费用。

“就这个价,你们愿做就做”

据陈某反映,今年2月,他到位于武进遥观镇的常州亚宇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厂方实行的是计件工,每加工一个零件记工资1.55元,如每天超过30个,每个按3.1元算。但是从6月份开始,厂方将计件单价降至1.395元,而且取消超产按双倍计价的核算方式。这样下来,陈某等人每月就要少拿300元左右工资。他们多次向厂方反映均未被接受。

9月4日,陈某等4名职工找到所在车间主任居某商谈计价方式,居主任态度非常坚决:“就这个价,你们愿做就做。”陈某等人一气之下,当场决定辞职。但随后他们找厂方财务结算工资时被告知,按照厂方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职工合同期未满而中途离退者,要扣除1000元工资及1000元福利性费用。

只有一方签名的合同

对此陈某表示不解,因为当初进厂时,厂方只向他提供一份合同,陈某在上面签字后,厂方就将合同收回。因此,陈某手里一直没有劳动合同。

9月8日,在遥观镇劳动保障所,陈某从居主任手中看到了自己当时签字的合同,并当着劳动所同志的面,将合同复印了一份。但陈某发现,厂方根本没有在合同上签名。

11日上午,在亚宇机械有限公司,记者找到了该公司陈厂长。陈厂长告诉记者,这4名职工擅自离岗,给厂里造成了损失,按照合同应该扣钱。在记者的要求下,陈厂长出示了一份合同,但合同名却是“职工劳务合同”。而且,合同没有明确甲方乙方,但合同上规定的都是职工的义务及责任,而没有规定厂方的责任。在合同最后一栏写着“车间负责人签名”而不是厂方法人代表签名。陈厂长告诉记者,厂里将这个车间承包给个人,有事请找车间负责人。

陈厂长离开时对记者说:我们是小厂,在劳动合同方面并不是很完善。如果我们违法,叫他们去告我好了。

该厂金工车间居主任告诉记者,6月份开始,车间决定将奖金考核评定工资总数的10%发放。所以每个计件零件从 1.55元降到1.395元,并取消超出部分双倍奖励。而每个员工的工资并没有多少影响。记者问,改变考核方法有没有向职工协商?居主任回说,有的。具体形式就是在车间内贴了一个通知。

记者注意到,在合同中约定的1000元福利费中有一项医疗保险。但是陈某等人都没有医疗保险的账户。居主任解释说,医疗保险全厂职工是统一买的,但陈某等人则没有购买医疗保险。

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工资应该是逐月发放,而在这家厂里,每个员工的工资却是押一个月,再缓一个月,如9月份只能结算到7月份的工资。而陈某等人至9月11日,仍有7、8两个月的工资没有领到。

在记者的陪同下,陈某等4人从该厂仓库内领到了刚刚结算好的7月份计件“入库单”,但是他们到财务结算工资时仍然遭到了拒绝。

厂方行为多处违法

针对厂方这份合同,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衡泽驹律师认为,这份合同存在多处违法。合同的名称叫“职工劳务合同”非常不妥,职工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家单位混淆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关系。一旦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员工很可能不能寻求劳动保障部门的保护,而被要求直接进入民事诉讼,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其次,从这份合同内容来看,应该是一份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厂方对陈某等人也是实行职工一样的管理。该合同第4款劳动纪律规定:“凡本公司职工必须听从领导统一安排,公司核定工时工人不得讨价还价……”合同只约定了职工违反规定要受怎样的处罚,而没有对自己责任的约束。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另外,合同中约定的“中途离退者扣除福利性费用1000元及1000元工资”的规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 2003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单位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仅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约定两种情形。

衡律师认为,厂方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按时结算劳动者工资。任何单位不能以扣押员工工资的方式来限制职工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厂方这种扣押劳动者工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殷益峰)


2006年09月12日17:09   常州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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