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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

“无辜”妻兑现丈夫“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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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童家松)一起交通事故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债务人以为自己的房子已被拆,只要债权人找不到他,他就可以不还债。可他万万没想到债权人竟将他和他的妻子一同推上被告席,法院根据相关法规判令他的妻子兑现他开的“空头支票”。2002年11月20日,李某驾驶的半挂大货车至金坛S239省道25公里路口地段与一中型货车相撞,致中型货车司机杨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金坛市交警大队对这起道路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某和杨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由于李某只是司机,受雇于王某,况且李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去年1月14日,杨父与王某经金坛交警大队调解,双方达成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约定各项费用合计18万余元,由王某承担10.5万元,其余费用由杨某承担。当日,王某通过交警部门向杨 父支付了2.5万元;按照双方的调解协议,王某还应支付8万元。王某以目前没钱为由向杨父写了一张欠条,允诺每年还一点款,2005年还清。

但2003年一年, 杨父只拿到王某支付的3000元。杨父多次到常州寻找王某,但始终没有找到。无奈之下,杨 父委托常州市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徐华贤律师追讨欠款。今年3月30日,杨父以债权债务为由将王某及妻子金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已经到期的赔偿款1.7万元及逾期利息500元。3月15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根据杨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王某妻子金某的工资。4月12日,王某仍然没有出现,但法院依旧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王某的妻子辩称,事故是驾驶员李某出的,欠条是交警让丈夫王某写的,我们已经支付了2.8万余元,现在原告要求支付欠款,目前我们没有经济能力,原告的损失也应找驾驶员承担。

对于王某的妻子辩称,法庭没有支持。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与原告对相关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协议和欠款计划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期履行。王某与原告的欠款约定构成一般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系王某与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法院支持了杨父的诉讼请求,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和王某妻子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杨父支付1.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70元。

  《江南时报》 (2004年05月18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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