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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

激情在追求公平正义中燃烧

Upload time:07-05-23 00:00   Author:张锁龙  


——记张林芳律师事务所里的年轻人

前几天,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年轻律师董锁洪再次打电话给我市下岗职工甄忠和与李琴夫妇,关心地询问他们新房子购买得怎样了,当董律师得知他们倾毕生积蓄在北环新村购买了一套近60平米的住房,心头不禁一阵轻松。这两位困难的下岗职工也是董律师的当事人。正由于董律师的努力和法官主持正义,他们才保住了自己的住房。之前,他俩还到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给董律师送上了一面大红锦旗。

这面锦旗上写的“法律援助以诚相待”,正是该所年轻律师追求公平正义的真实写照。

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26名,年轻律师占80%,都是该所培养成长起来的。他们似一团烈火,燃烧着激情。正如董锁洪律师所说:“作为年轻人,我选择当律师时的背囊太单薄,没有资本,没有阅历,只有热情。但是,只要我的心在风雨吹淋中依然坚韧,依然有力地跳动,事有小功不窃喜,情有大失不自殇,那么,我就会向一个个新的目标不断迈进,最终达到理想的顶点。”他们把誓言写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上,把精彩写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落脚点上。

坚持服务大局,把握公平正义,促进当事人停纷止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又促进当事人双方矛盾纠纷的解决,努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出应有的贡献,是这些年轻律师心中一杆永远的秤。

2006年9月,毛加俊、殷力强律师又为海南省海口市一家民营企业向上海某光缆公司追回了拖欠货款64万余元。老板的感激之情难以言表。事情还要追溯到2002年5月的一天,毛加俊律师接到海南一家公司老板打来的电话,声称:我们已经被拖欠的货款拖得难以运转,请律师帮帮我们。原来,金坛市某光缆公司拖欠他们货款46万余元,一次又一次催要,对方不予理睬。现在全权委托律师为他们追回货款。短短数天时间,毛加俊律师即把立案工作完成,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2002年7月2日,在案件开庭前,被告主动提出调解,经协商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海南公司46万元货款,并承揽案件诉讼费用。当日,被告将全部款项打入海南公司指定账户,案件顺利结束。事后,海南老板说:“真没想到案件处理得这么快,这么顺利,原来只是想试一试,多亏了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帮助,帮我们及时挽回了经济损失。”

2005年10月远在海南的这家企业又委托了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诉讼代理,这是一起跨越三省四市的诉讼纠纷,标的228万余元,原告在海南、被告在安徽、审理法院在南京、代理律师在常州。毛加俊、殷力强两位年轻律师担纲此案,一切为当事人着想,为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往来差旅开支,他们通过电话、传真、电邮等方式沟通案情,并亲自到债务单位所在地调查了解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所有诉讼材料,由承办律师起草后传真或邮件发给当事人,由当事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直接寄交法院或相关部门。经过两位律师的艰苦努力,不仅解决了诉讼中的228万余元的货款,同时还解决了另一笔未起诉的欠款33万余元。使这家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获得了新生。

办理这三起没有见面的当事人案件,双方唯一的一次见面,是在第二个案件调解成功后,债务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欠款。拿到承兑汇票后,为慎重起见,毛加俊律师专程乘飞机将汇票送到海口机场,亲手将汇票交到当事人手里。双方在机场短暂寒喧后,毛加俊律师又登上返程航班,风尘仆仆赶回常州。

保护弱势群体,千方百计使当事人获得最大救济

弱势群体处于社会最底层,他们最需要获得法律的救济。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年轻律师不仅凭着自己一颗善良的心,更以自己的法律知识给他们提供帮助。

2006年3月21日,董锁洪律师接待一对下岗夫妇咨询,2004年12月6日他们买了一户二手房,作价15万元,先预付房款1万元,当时约定剩余的14万元房款逐年归还。2005年3月18日,卖方腾空房屋,他们就搬进居住,卖方的女儿、女婿还来祝贺。同年6月,卖方称“急需用钱”。夫妇二人经过商量,咬牙将唯一的财产一套小房子卖掉,并向亲友借了一部分钱,共凑了13万元,提前支付约定的房款,剩下1万元房款双方约定于2006年归还。之后,夫妇二人催促卖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卖方推说,她儿子腿受伤,过些日子再说。就这样房屋过户就搁置下来。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结果是接到卖方老太儿子委托律师发出函,令他们限期迁出房屋,称该房屋是其父死亡后通过继承程序取得,该房屋不在母亲名下,其母无权处分。

董律师面对这对下岗夫妇忧心忡忡的眼神,一边运用法律分析案情给他们听,一边安慰他们会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转忧为喜,但要请律师哪里来钱呢?他们又犯愁了。董律师为了主持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经所领导批准减免了部分代理费用,接受了当事人的全权委托,处理该房屋买卖纠纷事宜。就这起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出了迁让、房屋买卖、申诉请求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确权、赔偿等五起连环诉讼案件。

董律师紧紧抓住“房屋买卖无效是卖方过错行为造成”,从卖方一开始的诈骗,到后续的恶意(隐瞒买卖事实,欺骗法院认定调解继承),“不让过错方获利,不让无过错方遭受损失”的法律精神,请求赔偿差价损失,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等事实、证据,展开代理活动,发表代理意见。董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房屋差价确定原告损失数额,根据房屋评估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40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2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通过执行程序,原告获得了上述全部款项。这对下岗夫妇又拿这个钱重新买了一户二手房。

2006年3月23日,22时10分左右,在老312国道167Km+500m处,发生了一起轻型普通货车与重型普通货车正面碰撞的交通事故。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的司机朱某被压在车内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朱某是安徽来常打工的,全家6口均在常州,是家里的顶梁柱,70多岁的母亲,60多岁的叔叔,3个未成年孩子全靠他赡养、抚养、扶养。对这个家来说,是灭顶之灾。

衡泽驹律师代理这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全面分析,认为本案受害人的家庭状况如果得不到合法有效救济,必然会带来严重后果。关键是被扶养人的范围问题,朱某的母亲和3个子女无疑问,难点是朱某的叔叔是不是属于扶养人的范围?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可以证明朱某与其叔之间的抚养关系,其叔应是朱某的被扶养人之一。但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显然,如何理解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具体确定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金额显得至关重要。

衡律师从法理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相关法院的判例上、朱某扶养被扶养人的事实上,进行充分的阐述,正确理解这一法律条文,绝不能出现被扶养人多了,赔偿总数反而少了的现象。

法院最后采纳了衡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朱某死亡所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44575.5元;单列判决给付朱某的叔叔被扶养人生活费30000元。使弱势群体人员最大限度得到法律的救济。

积极参政议政,树立高度社会责任感

律师业是追求公平正义的事业,只有融入社会,符合时代的需求人民群众的需求,才能为社会进步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他们通过执业活动,发挥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作用。

积极参与政府的信访接待。市政府为了推进依法治市,充分利用律师的法律知识资源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邀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毛加俊律师根据安排,定期到政府信访部门值班,参与群众信访接待工作,回答信访群众法律咨询。殷强律师是农工民主党党员,是民主党派推荐的,被聘为市级机关作风建设特聘监督员,他充分利用律师执业接触群众的广泛性,执业过程中的相对中立性,来看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性,提出行政执法建议。

同时,年轻律师还轮流到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值班,为市民提供方便,解答法律咨询,并及时化解重大的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以维护社会稳定。2005年12月3日常州某家电维修公司老总对徐华贤律师说,2001年下半年,我公司为销后家电维修服务,派人在苏北某地建立维修站,雇用当地8名员工,因业务调整,决定撤销维修站,处理雇用人员善后事宜后,于12月1日维修站负责人准备回常。此时,8名员工将公司派驻的负责人团团围住,要求安排工作和索要受聘期间其他福利待遇。今天已被困第三天,我们担心,若此事不能妥善解决,可能导致员工情绪失控,事态将更加严重。希望律师事务所派人协助解决这件棘手事。徐律师立即向张林芳主任作了汇报,请求处理意见,经与家电维修公司协商,12月4日,张林芳主任指派徐华贤、陆建飞律师紧急赶赴事发地,并约见了8名员工。两位律师在与员工面谈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既代表家电维修公司明确表态,所有员工的相关问题,均会得到妥善安排、公司不会食言,但办理相关养老保险需要有一个过程。同时依法告诫8名员工限制负责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是违法的,建议他们立即放人。8名员工对此执意不肯,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因员工不肯放人,两位律师转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希望公安方面进行干涉,避免事态扩大。当天,当地派出所前往维修站进行处理,然而,在民警协调下,仍未取得理想效果。两位律师返回与家电维修公司老总紧急磋商,考虑到维修站的撤销,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会带来影响,建议公司参照相关法定标准,以支付补偿金的方式一次性解决员工的生活困难,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同意律师建议,12月7日下午,徐、陆两位律师再次赶赴苏北,经过律师的仔细解释和说服教育,8名员工同意律师提出的处理方案,一次性领取适当补偿金,终止聘用关系,书面放弃对家电维修公司的其他要求。当天下午,被围困8天的维修站负责人,随律师一同返回家乡。


《常州日报》2007-5-18 B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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