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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传真

祖传房屋遭独占 另辟蹊径“民告官”

Upload time:08-04-18 00:00   Author:殷益峰  


侄女讨回被伯父侵占14年的房产

本报热线86633355  14年前,伯父悄悄地将侄女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14年后房屋拆迁,伯父将所有拆迁款揽入自己腰包。为讨回拆迁款,侄女的代理律师另辟蹊径“民告官”,通过行政诉讼依法撤销了14年前的房产证。近日,这起离奇的案子经两审终审,终于有了结果。
  
大伯侵占侄女房产
  
今年32岁的陈女士老家在青龙,目前一直在市区生活。2007年7月,陈女士得知老家的祖房拆迁,遂到有关部门了解房屋补偿事宜。令陈女士感到意外的是,原本在父亲名下的一间祖房已经登记在大伯的名下,所有的补偿款已经被大伯一人领取。
  
原来,陈女士的祖父母育有4子2女,陈老夫妇生前拥有祖传平房三间,后又新建楼房三间。三间楼房建成不久,陈老夫妇即对所有房屋作了安排:祖传三间平房分给在外地工作的陈老二,三间新建楼房分给了另外三个儿子,每人一间。
  
1987年4月,陈老夫妇相继去世。同年12月,陈女士的父亲陈老三,遭遇车祸死亡。不久,陈女士的母亲改嫁他人。陈女士随母亲生活,搬出老家,之后一直没有回去过。
  
1993年7月,陈老大将三间楼房以自己所建为由,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了房屋权证。由于陈女士住在市区,对此情况全然不知。
  
在得知补偿款已被大伯领取后,陈女士随即找陈老大交涉,结果双方不欢而散。陈女士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房产。
  
另辟蹊径民告官
  
去年8月,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女士委托后,指派羌培金和颜春东两位律师代理此案。在委托会见时,陈女士直接要求将大伯作为被告,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但两位律师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后认为,如果走民事诉讼,直接将陈女士大伯作为被告,要求其反还财产,存在着不利因素和风险:首先,该房屋产权已登记为陈老大名下,如果陈女士直接向法院主张房产权利,法院很有可能只根据房屋产权登记证而驳回她的请求;其次,陈老夫妇在世时所作的分家也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而陈老夫妇俩也早已去世20余年,取证相当困难;诉讼时效也是一个问题。
  
在征得陈女士同意后,承办律师果断决定先起诉常州市某房产管理局,请求法院撤销其登记错误的房产证。2007年10月31日,天宁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陈老大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庭审。
  
真相大白终获胜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诉讼时效、房产管理局对该三间楼房的产权登记是否正确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交锋。
  
第一回合,房管局认为,房屋产权证在1993年12月就颁发了,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陈女士的律师认为,该案没过诉讼时效,该房屋虽然在1993年被颁发产权证,但是委托人2007年方知自己的房子被陈老大领去房产证,也就是说,委托人在2007年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因此该案没过诉讼时效。
  
第二回合,被告提出,当初陈老大申请产权登记时只是以陈老大一人申请登记,而没有说明该房产的具体情况,登记程序合法,登记有效。
  
对此,陈女士的代理律师提供一份关键的证据:陈老大在1995年在给自己儿子造房时,曾提出《建房申请》,该申请中明确提到,本案诉争三间楼房是其父母建造,兄弟共有,自己仅是代领了该三间楼房的房屋权证。但是,陈老大在1993年7月申领该三间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时,隐瞒了事实,造成房管局颁证错误。
  
2007年底,天宁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颁发给陈老大的房屋所有权证。陈老大对此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殷益峰)    常州晚报4月11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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