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救了”少年劫犯
安徽籍少年刘平(化名)涉嫌伙同他人在常州拦路抢劫。一审时,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该少年有期徒刑二年。二审期间,刘平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无明显暴力、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恰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该少年犯抢劫罪,免于刑事处罚。
据了解,安徽人刘平跟随哥哥刘林(化名)来到常州一家工地打工。2005年10月2日零时左右,刘平兄弟和李心等四人在一铁道路口,抢了一名男子55元现金及一辆自行车。当月16日晚8时左右,刘平等人伺机再次作案时,被巡逻联防队员发现。
今年1月,刘平等四人因抢劫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刑。其中,刘平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元。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李心不服,他以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无明显暴力、量刑过重为由,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规定,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常州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张林芳和董锁洪两位律师,作为被告人刘平的二审辩护律师。律师以刘平系未成年人犯罪,请求对刘平免于刑事处罚。他们认为:被告人刘平无前科劣迹,且在抢劫中,没有使用诸如榔头、刀斧等凶器,其手段一般,主观恶性不深。同时,四被告人(包括刘平)除劫得价值125元的财物外,客观上并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任何人身伤害。由此可见,被告人刘平的犯罪情节是轻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23日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人刘平具备诸多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又具备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刘平犯抢劫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报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张彤
《江南时报》 (2006年03月31日 第四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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