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网讯 昨日,本报律师咨询热线共接到读者来电来访咨询16人次。其中有4名读者带了相关材料来本报进行咨询。由于事先没有约定,接待人有事外出,有两位读者未能咨询成功。本报提醒:如有读者前来报社当面咨询,敬请提前约好时间。
就昨日部分来电咨询,本报律师咨询团成员毛加俊作了解答。
1.市民何女士:我公公办了一家企业。今年初,公公以个人名义给他大儿子(我丈夫的哥哥)担保贷款27万元。他大儿子的企业因经营状况不佳还不了债,银行要我公公还债。之前,我的婚房是公公购买的,房产证上也是他的名字,现在这套房子被查封。请问:我该怎么办?
毛加俊:首先,该房虽然是公公购买给你们作婚房使用,但这并不是赠予行为,因为该房的房产证仍是你公公的名字,依法属于你公公的财产,并非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其次,你公公作为担保人,为其大儿子提供债务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申请查封与债务相等值的债务人或担保人财产,通过法定程序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2.市民俞女士:我女儿协议离婚了。结婚之前,男方家拆迁,我女儿把户口迁了过去,享受了40平方米的安置房优惠。但安置房的房产证仍是她婆婆的。请问:现在如果我女儿再起诉的话,能否分得部分房产?
毛加俊:房屋所有权人以房产证登记为准,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对房屋享有单独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享受优惠与实际出资购买是两回事,如果你女儿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被登记为共有权人,则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
3.市民赵女士:我和丈夫结婚时,共同出资购买了丈夫单位分配的房子。房产证上是丈夫的名字。事后我们之间写了一个协议,说明这房子是我们的共同财产。请问:这张证明是否有效?
毛加俊: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你们夫妻关于约定房屋共有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你们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虽然该房屋登记在你老公的名下,但不影响你与你老公对房屋共同共有。
4.市民郝女士:我儿子因车祸去世,儿媳回了娘家,把孩子也带回去了。现在我们想每周两次去看望孩子,儿媳不同意。请问:爷爷奶奶对孙女有探视权吗?
毛加俊:我国《婚姻法》并未就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孙子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确赋予祖父母享有探望孙子女的权利。我们认为,在父母婚姻关系结束后,祖父母探望未成年孙子女,虽没有法律规定,但是符合社会道德要求。一方面,祖父母与孙子女存在血缘关系,有割不断的亲情;另一方面,祖父母探望未成年的孙子女,也有利于孙子女的健康成长。建议你与儿媳妥善协商处理此事,以免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5.市民曹女士:我在一家橡塑厂工作了3年,工作时经常要接触一些化学品原料。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向厂里要求补偿吗?
毛加俊:目前,我国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也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问题,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政策,以保障相关行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工资福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你介绍情况比较笼统,不清楚你是否因工作接触化学原料受到了人身损害,是否构成工伤,在此,我们难以解答。你可以向工伤认定部门详细咨询。
6.市民郭女士:我的同事在一机关工作,但没有编制,单位一直没有为他缴社会保险。请问:像我朋友这种情况可以去投诉单位吗?
毛加俊: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朋友在机关工作,虽没有编制,但与该机关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为你朋友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你朋友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此事,也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本次答疑律师简介
毛加俊 1975年生,南京大学法学学士,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同年从事律师事业,常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知识产权工作小组负责人。现为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擅长办理民商法、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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