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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上厕所摔伤单位要赔偿吗

Upload time:08-09-22 00:00   Author:周 洁 童家松  



人民网苏南视窗常州9月19日讯: 
   
洗手间地面湿滑“闯祸”,临时工不慎被摔成九级伤残。由于单位拒绝赔偿,临时工将单位告上法院。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临时工已经年满60周岁,但双方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常州钟楼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合计55219.64元。 

临时工上班时去洗手间不慎摔倒   

李某是常州新新公司(化名)的临时工,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新新 公司曾为李某办理过医疗保险,李某在公司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2007年1月3日上午上班时间,李某在上洗手间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新新公司当即派人将李某送往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治,医生诊断为:左髖关节软组织伤、不排除骨折,左肩关节外伤软组织伤,左臀部外伤软组织伤。2007年1月25日,李某到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拍片检查,X 线诊断为: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侧股骨颈骨折。2007年1月29日,李某被家人送至常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并行左人工全髖关节置换术,期间共住院治疗19天。李某出院后,因伤未痊愈,医生建休三个月。

2007年3月28日,李某向常州市钟楼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李某当时已年满60周岁,已到退休年龄,因此常州市钟楼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以李某不符合申报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由于李某本人是一位孤老,一辈子未娶妻,身边没有子女来给予帮助,申请工伤认定又遭拒,事情似乎走进了一个死胡同。2007年9月,李某经在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侄女介绍,找到了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准备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赵凌、张洁两位律师在了解了案情后,接受了李某的委托。由于李某受伤时确已超出了工伤认定的年龄范围,律师决定代理年老无助的李某通过诉讼来取得赔偿。 

2007年9月21日,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作了法医学评定,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因新新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将新新公司告上常州钟楼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7486.84元。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原告不是被告处正式职工。原告于2007年1月3日受伤后,仍能正常生活,并能上街、外出,如果当时原告已经骨折,是无法正常行动的。原告在事发22天后才被诊断为骨折,不能排除原告在外出活动中再次受伤,故不应由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存在事实雇佣关系法院判决赔偿 

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因被告对李某事隔二十多天后才被确诊为骨折存有怀疑,于是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股骨颈骨折和2007年1月3日摔伤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作法医学书证审查,审查意见为:李某第一次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摄片有骨折的可疑改变,但还不能明确左股骨颈骨折;常州市中医院摄片诊断左股骨颈骨折和2007年1月3日受的伤有因果关系。 

根据这次的鉴定结论,法院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2742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56336元、伤残鉴定费555元等均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28元,被告认为与住院伙食补助费系重复计算,故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500元,被告认为原告系退休职工,不存在误工损失。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1000元,被告认为计算标准过高,只认可855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被告不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简单搬运工作,双方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存在 事实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是在 从事其日常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雇主对雇员从事 雇佣活动所受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故被告辩称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所谓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相互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加害人对于受害者的赔偿 标准,而且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过错责任,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则存在着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动关系,且本案中被告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故被告对于原告的赔偿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予以赔偿。由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高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法院予以了适当调整。常州钟楼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合计55219.64元。

市民遇到类似困境时要用法律维权

法院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并未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赵凌、张洁两位律师又代为向钟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部门依法从被告帐户强行划转了其应当赔付的全部款项。记者昨日获悉,李某目前已经拿到了全部赔偿金和先前垫付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案件终于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

针对此案,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赵凌、张洁两位律师表示,实践中,有一些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意外事故由于劳动关系难以取证、受害人已年届退休等原因,往往在向“老板”索赔时面临困难,受害方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甚至导致受害人因此致贫,生活面临困境。其实,无论是典型的工伤事故还是临时雇佣劳动中发生的事故,在如今的法治社会,受害人都有“说理”的地方,不用过于悲观,更不要轻言放弃。同时,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一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以防事故的扩大和相关事实的难以查清;二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将来维权时缺乏依据。 

律师提醒,广大公民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本案中的困境时,要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尽可能地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也可以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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