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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出次品“赖”机器不合格

Upload time:08-12-11 00:00   Author:童家松 马 奔  



只因设备未能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上海一公司到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常州的公司索赔近300万元。由于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都不在无锡,该案后移送到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日前,常州这家公司的丁总在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后,终于长舒了一口气,在经历长达近两年的诉讼后,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常州公司的全面胜诉而告终。
  
意外收到诉状索赔
  
去年3月,常州伟业公司意外收到无锡中院送达的一份诉状,内容是该公司承揽的干燥设备装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原告上海路通公司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自行提回该合同名下的设备;由被告向原告返还价款191890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384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上海路通公司为何要向常州伟业公司索赔近300万元?据介绍,上海路通公司曾在2003年1月18日与无锡海特公司签定承包合同。到了2005年3月14日,无锡海特公司将上海路通公司告上无锡中院,理由是路通公司提供的蒸发干燥设备装置不合格致使海特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锡中院后依法确认路通公司返还海特公司工程价款387万元,赔偿损失203万元,合计590万元。
  
被中间商列为第二被告
  
由于上海路通公司只是中间人,该公司在拿到《总承包合同》后就找下家来负责提供设备:由浙江天策公司承揽蒸发装置,常州伟业公司承揽干燥装置。现在出现问题了,上海路通公司自然就想到要提供设备的单位承担责任。去年3月,上海路通公司将浙江天策公司及常州伟业公司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告上无锡中院。
  
去年4月3日,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州伟业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林芳主任和徐晓明律师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两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发现无锡中院对该案根本就没有管辖权:由于伟业公司住所地不在无锡市,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无锡市。伟业公司、路通公司双方亦未就纠纷解决约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无论是伟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还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只能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解决。
  
“健康母牛未必产出合格小牛”
  
常州中院于今年3月1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上海路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之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06年3月28日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质量鉴定结论中清楚的表示,双酸氯化铝铁水处理剂干燥装置能正常运转。这就说明讼争设备的质量是没有问题的。
  
在法庭上,被告常州伟业公司认为,设备的合格与能否生产出原告所期待的产品,完全是两个概念。现在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是原告自身多因一果的责任。被告所提供的设备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以生产不出其所期待的产品而认定讼争干燥设备不合格,将设备的合格与生产出合格产品混为一谈。
  
举个最简单例子,原告现在是将母牛的健康与不能生产合格的小牛混为一谈,原告买的是健康母牛,但母牛到家后,并不是必然就生产出合格的小牛。由此,被告认为,讼争设备的质量是完全合格的,不能生产出原告所期待的产品,是原告自身的原因,被告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代理律师针对原告提供的《质量鉴定报告》,精雕细琢,举一反三,运用借力打力的技巧,将原告最有利的证据转化为对被告最有利的证据。常州中院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日前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公司名为化名) 

童家松  马 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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