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对新婚夫妻,丈夫在外欠钱30余万元,竟用妻子婚前购买的汽车为其10万元欠款作质押,妻子事后不认账,认为汽车是她个人的婚前财产,其丈夫无权将她的财产作质押,所以想通过打官司要回汽车。由于其丈夫的质权行为合法有效,常州两级法院日前均判决该女子败诉。
汽车被“骗”
2008年7月11日上午,一王姓女子向南京警方报案:“我婚前花8万多元买的汽车被常州张某骗走了。”南京警方在调查后很快就将结果反馈给王某:“你的车子没有被骗走,是你丈夫李某将汽车抵押给张某了,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我们无权受理,你们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该起经济纠纷。”
诉讼索还
于是王某向常州市武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汽车,并承担相应的损失。王某称,她在2008年7月初,将婚前购买的汽车借给当时的男朋友李某使用,7月9日中午,张某找借口将汽车从南京骗到常州张某家中,第二天,李某到常州要求张某还车,但遭到拒绝。李某当时写了“如要将车开走需支付100000元”的条子。王某7月11日报警,但公安机关以属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因此,王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回汽车,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2008年10月,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王某在庭上说,那辆汽车是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其丈夫无权处理她的财产;即使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汽车作为抵押物,也应在结婚登记后才生效,所以本案的抵押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是无效的。张某应该返还汽车,并承担合同无效之后的相应赔偿责任。
不需返还
在接到原告王某的诉状后,张某委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王文纪律师应诉,律师分析了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关系,认为本案是属于质押法律关系,而不是原告王某所称的汽车抵押法律关系。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婚登记为生效的要件,依据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所以本案原告提出的应登记生效的观点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其次,本案中张某是善意合法取得质权,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李某在2008年7月10日自愿写下内容为“因本人所欠张某货款人民币30万元,现将汽车放在张某家中,本人拿10万元人民币将此车开走”的条子,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骗汽车的情况。所以,在李某没有将担保的债务清偿前,张某有权继续留下该汽车,并对该车行使优先代偿权。
常州武进法院在查明事实、听取双方代理人的陈述后,于2008年10月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王某对武进法院的判决不服,依法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法制报 200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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