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常州一男子持汽车驾驶证开拖拉机撞死人,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属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限期向投保人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款11万元。
2008年4月8日,秦某将自己的运输型拖拉机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对赔偿金额进行约定。
2008年5月30日,秦某驾驶投保的拖拉机在武进一路段与陈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死亡。交警认定:秦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并认定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8年6月16日,秦某与陈某家属经协商,由秦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家属各项费用计250180元。2008年6月30日,秦某向天安保险提出索赔申请,但遭拒绝。秦某后向常州武进法院起诉,要求天安保险支付保险赔偿金110000元。
“因秦某属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秦某在交通事故中担主责,并已向受害人陈某家属支付了所有的费用。因此天安保险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武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秦某对于武进法院的判决结果无法接受,后委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董锁洪帮助维权。今年3月4日,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州中院向常州市农机局监理处咨询了关于变型拖拉机驾驶人的资质问题。据介绍,由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变型拖拉机归农机局管理,实际上持有机动车A证的驾驶员的驾驶技能是能够达到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要求的,变型拖拉机的驾驶速度至多达到60公里每小时左右。
“本案中,虽然秦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但其所持有的是A2型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技能足够达到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要求。因此,虽然秦某未按规定以其持有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向常州市农机局监理处申领《拖拉机驾驶证》,但这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秦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行为,客观上也未明显增加天安保险承保的风险。因此,天安保险不能免责。”常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决撤销武进区法院的判决;天安保险限期向秦某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款11万元。
扬子晚报2009-06-24 (童家松 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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