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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事迹

巾帼不让须眉---记盛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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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盛丽芳律师

       盛丽芳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学士学位。

盛丽芳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捷的逻辑思维能力,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盛丽芳律师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术有专攻。近年来,盛丽芳律师凭借认真的工作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精湛的业务能力,不仅成功代理了数百起案件,而且还赢得了委托人的信赖与好评。

 

盛丽芳律师办理成功典型案件有:

张某与丁某的返还财产一案,盛丽芳律师代理车主张某,终于将几经辗转的车辆取回。

200610月,张某托朋友陆某将自己汽车从北京开回老家金坛,交与自己的妻子。陆某将张某的车子开回金坛后,并未将车子交给张某的妻子,说是要借用一阵。

20073月,张某的妻子发现自家的车子出现在常州某小区。当即和驾车人进行交涉,驾车人丁某称该车子是其从陈某手中购买的。张某妻子顿觉事情蹊跷,即报警处理。

经警方调查查明:陆某因拖欠陈某工程款,就将张某的车子抵给陈某;陈某又将该车转让给了谈某;而谈某又和丁某又经济往来,尚欠丁某一笔货款,谈某又将车辆交予了丁某,算是还款。最终,公安机关认定该案属于民事纠纷。

20073月底,张某以陆某为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返还车辆。但陆某已经是杳无音信,案件只能公告送达,且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已经不是陆某,车辆的返还要求如何能实现?再三权衡,张某无奈在北京撤诉。

20074月,张某回到常州后委托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盛丽芳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丁某返还车辆。同时,申请法院对该车依法进行财产保全。

被告丁某认为车辆实际上是自己购买取得,系合法取得,张某应当向陆某主张权利。盛丽芳律师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等必须经依法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0711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决丁某向张某返还车辆,历时一年多,几经辗转的车辆终于又回到了张某的手中。

 

郭某和常州某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欠款一案,因郭某结算单上的“XX桥已结清的证据瑕疵,继而引发水利公司与郭某展开五场诉讼大战。盛丽芳律师代理郭某,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盛丽芳律师代理郭某与水利公司之间的诉讼,均全部胜诉,切实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某与刘某的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诉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朱某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盛丽芳律师作为朱某的上诉代理人,成功代理该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成功代理戴某劳动教养案件,使之解除劳动教养。戴某因涉嫌盗窃,被武进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武进区公安局认为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对其行为处以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遂将案件移送至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戴某处以劳动教养13个月的行政强制措施。

盛丽芳律师作为戴某的代理人,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认为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处罚程序违法,最终使之解除劳动教养。

 

担任翁某寻衅滋事的刑事辩护人,使之刑事立案后转为处以行政强制措施。翁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武进区公安局拘留。盛丽芳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在侦查阶段为翁某提供法律帮助。在了解了相关的事情经过后,盛丽芳律师即和公安机关进行了案件交流,认为翁某涉嫌强奸罪的观点有失偏颇,最终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立案。经侦查后,武进区公安局最终将案件移送至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其处以劳动教养1年的行政强制措施。

《扬子晚报》、《南京晨报》、《常州日报》、《常州晚报》、常州电视台等媒体均对其承办的有关案件作了相关介绍和报道。

盛丽芳律师除了尽心尽责办理好委托案件以外,盛丽芳律师每年都会办理数起法律援助案件,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为家境贫寒而又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法律的援助之手。

同时,盛丽芳律师被聘请为常州市工人新村的社区法律顾问,经常深入社区,为社区居民义务讲授法律知识,解决社区居民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

从业多年来,盛丽芳律师始终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工作目标。“客户至上,精益求精”是盛丽芳律师一贯的工作理念,盛丽芳律师将一如既往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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