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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事迹

爱予百姓  忠于法律——记唐爱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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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爱忠律师怀着对法律的敬意和对律师事业的向往,于1999年踏上了律师执业之路。从此,他立下了争做一名合格的中国律师理念。要爱予百姓,忠于法律。对爱予百姓,要体现在个案处理上坚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忠于法律,要体现在坚持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办案,重证据,讲法律,力争所办案件能得到公正、公平解决,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他就是这样承办着一个又一个案件,出色地工作,赢得了社会的肯定和委托人的好评,被评为常州市司法局年度先进个人、承办的“无主枯树砸伤人”一案,被国家司法部评为百优案件之一。

法援案件,他钉是钉,铆是铆,脚踏实地一丝不拘地办

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都是社会弱势群体人员,无经济能力请律师打官司,或者投诉无门,或者欠拖不决难以处理的案件,而是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乐于助人的唐爱忠律师把办法律援助案件当作爱予百姓最实际的行动,出色地办结了一起又一起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
2000年5月,唐律师接办了一件“无主枯权砸伤人”的索赔法律援助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审判程序,长达三年之久,终于得到法院的支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2000年3月27日上午,沈建英和丈夫从吴江开船到常州来做生意,正准备在常州青龙港停靠时,突然岸边一棵早已枯死、无人过问的20多米高的白杨树拦腰折断,将猝不及防的沈建英压在了船头。后经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沈建英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落下了终身残疾——高位截瘫,永远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事发后,沈建英的丈夫一边四处举债给妻子治伤,一边走访了他认为应该承担责任的部门要为妻子讨一个说法。经过一个多月的走访,这些部门却以枯树不属于他们单位而拒绝承担相关责任。无奈之下,沈建英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了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认真审核,认为沈建英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立即指派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唐爱忠律师接受指派后,全面了解了案情,探访了瘫在床上的、下肢畏缩得皮包骨头的沈建英,这一切深深地触动了唐律师的心灵。默默地暗下决心,一定要为弱者求得公道。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人是被树砸残的,当然要找树的“主人”,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为此,唐律师不辞辛苦、不厌其烦,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先后走访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水利局、土管局、园林局等17个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这棵砸瘫沈建英的枯树,确实从来没有人管过。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他向法律援助中心芮岭娟主任和律师事务所张林芳主任汇报、研究讨论、反复论证,认为青龙港由于开挖年代久远,本身就权属不明,索赔案所涉树木的产权及管理者也处于不明状态,客观上确实没有具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但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有关主管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着疏忽,长时间没有落实具体管理主体,履行监督养护职能,应负有一定责任。据此,认为土地是国家的,土地上的树木应属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园林局是这起案件的主要责任方。

2000年12月,沈建英将园林局告上了法庭。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园林局赔偿沈建英医药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受沈建英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及伤残赔偿金、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合计人民币230529.96元。

一审判决后,园林局不服,觉得自己是“无缘无故”地被推上了被告席,又“无缘无故”地要赔偿23万余元,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02年4月20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园林局依然不服,又向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省高级法院指定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市中级法院再审过程中,主持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7月3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23万余元的赔偿款项,于2004年5月1日前全部兑现。历时3年,终于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弱小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和正义。沈建英为了感谢律师的法律援助,请她的丈夫专程来常州,给律师事务所赠送“无私援助,为民办事”的锦旗。

民商案件,他从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出发,求真务实合情合理合法办

当事人请律师打官司,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就要站在法律的高度上,全面分析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寻求最合理、最经济、最有效解决问题的途经。视各种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解决纠纷。唐爱忠律师就是这样千方百计为当事人着想,选择最合适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2007年唐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常州某机械公司。几年前销售给新疆某天燃气公司的20多万元的设备款,欠拖不还。每次发函催货款,对方从不否认,也不拒绝,反复地诉苦,说什么实在对不起,当前资金走转困难,请悄缓一下。发一封催款函,每次还一百、二百元,应付一下。这样下去这20多万元欠款,要还到猴年马月?顾问单位非常恼火,要唐律师赴新疆到法院起诉该公司。唐律师与顾问单位老总一起商讨,分析利弊,说明到新疆诉讼是可以的,但是由于路途遥远往返费用昂贵,即是官司打赢,执行可能遇到难度,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为了节省诉讼成本,节约开支,达成以协调为主的共识。后来,专程到新疆进行协商,由于方法得当,拖欠货款24万余元全部拿回。顾问单位老总称赞:唐律师真行!

2008年10月4日,调解结案的一起诉讼标的32万余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同样取得满意的效果。本案甲方(被告)因厂房质量问题,拒付乙方(原告)工程款,乙方曾派数十人堵甲方的门,双方情绪严重对立,当地派出所为此出面协调过,仍未能解决纠纷。乙方(原告)诉至法院,情绪仍很激昂。唐律师担任甲方(被告)的代理人,他全面了解厂房建设的情况,并且走访了相关建筑质检的权威部门,认为建筑质量确有问题,建议甲方(被告)提出反诉。在法庭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唐律师从法律的高度细声慢语地分析甲方拖欠工程款的来龙去脉,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而且乙方不但不降低工程造价,反而单方擅自变更提高工程造价。试问乙方,这怎能叫甲方认可呢?再说,双方若互不相让,坚持到底,不说别的,就是房屋质量鉴定费、擅自变更合同的笔迹鉴定费、工程质量整修费、修订建筑的审计费、加上契税等,乙方的责任是不可逃脱的,诉讼标的款项可能所剩无几,到头来不是两败俱伤吗?还是协商调解好。由于唐律师细致地分析利弊,乙方终于醒悟,促成了双方和解,达成了调解协议: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15万元;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双方各自预交的各自承担。当即兑现,双方握手言好。

刑事案件,他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力求罪罚相当依法办

唐爱忠律师承办刑事案件辩护人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的辩护,使被告人所犯罪行受处罚时,有法有据,避免被告人不该处罚的而受了处罚。

2001年9月一天晚上,许某与孙某在新北区泰山路旁,为夜排档摊位的摆放发生争执,许某认为孙某占了他的位子,要教训孙某,纠集李某等8人,携带钢管等物,围住正在摆摊的孙某等人,威协其让出摊位而引起冲突。李某等人持钢管围住孙某一阵乱打,后逃离现场。孙某因受重伤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李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被公安机关依法抓捕,进行了侦查,移送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审查,以李某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唐爱忠律师受李某亲属的委托,并经李某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律师。唐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李某的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李某、进行了相关案情的调查,并经过法庭调查所证实,唐律师依据法律,对本案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后,认为本案只能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寻衅滋事罪不当。其理由是: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发生的殴打行为虽然在马路旁,是属公共场所,但不是无事生非,是事出有因,是因夜排档摊位争执而引起的;更不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而致人伤害。故本案只能认定一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唐爱忠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从而,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也避免了被告人受到不应有的惩罚。

若问唐爱忠律师为何能出色地承办每一个案件,关键是唐律师牢记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人微言轻一名律师就要为国家大局、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必须苦练内功,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这才是通向律师事业成功的桥梁,更是爱予百姓,忠于法律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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