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律师?打官司是否一定要请律师?如何请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执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律师资格;二是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当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听取一位专业律师的意见,或者请他代为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务,不失为明智之举。
首先,律师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直接发现法律关系的争议焦点所在。
其次,法律有很多程序,而律师有足够的经验将所有的程序安排好,并选择最有效率的方法。
再次,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律师的帮助,当事人能适当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并充分行使享有的权利。
请律师应选择一家在本地区声望较高,社会信誉好,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因为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整体素质较高,有专业优势的律师较多,可以满足不同领域法律事务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很多人打官司都是平生第一次,对律师并不了解。选择好的律师事务所意味着能选择到好的律师。
另外,请律师并非一定要请名律师、大律师,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难易程度,选择能胜任委托事务的律师即可,既保证服务质量,且节省聘请费用。
二、什么是起诉?起诉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起诉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以原告的身份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应当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还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连带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承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四、什么是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所负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吗?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组织的代表人,行使法人授予的职权,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所进行的活动是法人自身的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直接承担。
法人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法人承担,除非法定代表人自愿对法人所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法定代表人对法人所负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五、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原企业所负债务如何承担?
“企业债务随资产变动”是确定企业债务承担的一项基本原则。企业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合并后新设的企业承继;企业分立的,分立以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企业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分立书面协议并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什么是诉讼费用?打民事官司,当事人应缴纳哪些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预先缴纳或承担的费用。
民事诉讼中,案件受理费是最主要的费用,此外还可能发生下列费用: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缴纳。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费。
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保全费及实际支出的费用。
4、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在诉讼中实际支出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七、什么是诉讼时效?法律对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诉讼时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法定期间,亦即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二)、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三)、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当事人约定产生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期间,适用该诉讼时效期间规定。
八、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级别管辖,即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即案件应由什么地方的法院受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约定管辖,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专属管辖,即法律明确规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发生纠纷,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等类似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在合同中有上述类似约定条款的,如果没有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的约定应当视为有效。一旦提起诉讼,先受理的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
十、什么是举证期限?它对诉讼后果有何影响?
举证期限是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的指定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提交证据既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义务。根据上述规定,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若不积极举证,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十一、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吗?证人不出庭,其证言是否有效?
为了确保证人如实作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逃避。我国法律规定,除非确有困难不能出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指下列情形:
1、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
2、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庭。
出现上述情形时,证人可以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或录音录像或通过双向视听传播技术等手段作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十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不服,应当如何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宣判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另行起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主持调解并出具调解书,调解与判决效力相同。
若一审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调解并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定理由不得反悔,也不得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的调解、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不服,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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