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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规范

一、努力学习,认真钻研,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二、律师接待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和办理委托手续应做到:

三、着装整洁大方,举止文明,态度不卑不亢,不得傲满、冷淡、嘲弄或者歧视当事人;

四、解答法律咨询应当做好书面记录,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不得作出没有根据的解答,也不得以不知晓或不属律师业务范围为由推诿;

五、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载明代理事由、代理权限、收费标准和数额、承办律师姓名、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

六、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若需向委托人收取交通费、材料制作费等费用,应特别向委托人说明,并制作书面谈话笔录后,严格按规定收取。

七、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予立案登记。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八、本所律师原则上不接受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同一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到事务所委托了律师,其他当事人又到事务所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须及时向事务所主任或办公室汇报。若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后才知道前述情况,亦须及时汇报,由事务所决定妥善处理。

九、律师不得作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许诺,不得以低于收费标准收费或贬低其他律师的方式争揽业务。
若委托人提出减免或缓交律师费要求,律师不得自作主张,须经事务所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

十、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认真阅读研究案件材料,需要调查的,应积极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制定处理方案,充分作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出庭。在受权范围内依法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不得玩忽职守。

十一、律师承办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须向事务所主任汇报,由事务所主任或授权业务部负责人主持通案讨论,承办律师按集体讨论决定的意见处理,不得瞒报或擅作主张。

十二、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制造、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指使、诱导委托人或第三人制造、提供虚假证据。

十三、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后,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会见在押人,不得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律师在会见时,不得将任何材料直接交给被会见人,也不得接受被会见人的任何书面材料。除非征得看守机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审查同意。

十四、律师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以及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十五、律师不得在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向委托人索要或收取委托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但律师到外地办案向委托人按规定收取的必要差旅费用除外。

十六、律师外出履行职务应当励行节约,不铺张浪费,不收取委托人必要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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