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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一、什么是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有什么特点?一人公司与其他类型公司有何不同?

在我国,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现行《公司法》之相关规定,一人公司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1、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现行《公司法》特别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除设立主体、最低注册资本、出资缴纳等方面法律对其要求较为严格外,其余特性(包括责任形式)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并取得股东资格吗?

所谓继承,是指一个人死亡以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或死者生前指定的人,依法承受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股份并进而取得股东资格;

第二、公司章程就股权继承权利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章程规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在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并取得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章程有排除继承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三、企业供销业务员被解聘后,或者企业的承包人、承租人在承包、租赁期满后,仍持盖有原单位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介绍信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是因原单位疏于管理,未从解聘的供销业务员或离任承包人、承租人手中将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收回,且对方单位不知道该业务员已被解聘或承包人、承租人的承包、租赁期限已届满,即有理由相信合同签订人仍享有代理权,因此,该合同属有效,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仍由原单位承担。

如果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并公告后,上述人员仍以企业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以及对方单位明知签订人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则原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律对股东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知情权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形式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否则相关制约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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