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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什么是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受法律保护吗?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若一方仅以解除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子女、财产的,可按婚姻法及共同生活原则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同婚生子女。对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依照一般共同共有财产处理,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分割。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结婚后能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合法取得,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即双方可以另行约定某些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而属夫妻一方所有。但这种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第三人不知道夫妻双方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 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如果不能证明某项财产为个人财产,则通常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双方就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做出双方共有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婚有哪几种方式?离婚是否必须具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分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方式。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夫妻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般情况下,下列情况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四、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能要回支付的彩礼吗?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五、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如何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过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六、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是否可以随这一方姓?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不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其子女均可变更姓氏,但是尽可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征求子女的意见。

公民变更姓氏或名字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遗嘱有哪些形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撤销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3、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4、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 5、录音遗嘱。

一般来说,生效遗嘱需具备以下条件:

1、 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及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各种形式遗嘱中,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强。所以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也要通过公证程序。公证遗嘱生效前,经立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可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证据证明公证遗嘱全部或部分违法的,可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八、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有继承权吗?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儿媳、女婿原则上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公婆、岳父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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