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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应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客观上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3、主观上应是过失;

4、必须给患者造成符合法定要求的人身损害。

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以下情况不属医疗事故,不按医疗事故处理:

1、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

2、医疗差错。

3、医疗意外。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意外的;
 (3)在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启动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患者将医疗纠纷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后,卫生行政部门将争议的医疗纠纷直接交由所在地或其他医学会组织鉴定;二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所在地或其他医学会组织鉴定。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接到当事人上述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二、医疗事故经鉴定成立后,应由谁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表面看,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往往是医务人员,但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的赔偿范围包括:

1、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一般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医疗事故发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营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予以确定;

4、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护理的,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确定护理级别;

5、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计算;

7、丧葬费:一般以该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总额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什么是患者的知情权?法律对此如何规定的?

知情权是指患者及其家属有权知晓患者的病情,有权对医方给予的治疗进行了解,有权同意或拒绝医方的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 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包括:

1、了解患者的病情及严重性;

2、收治医院的医疗资质、医疗条件、患者所患疾病领域的专家以及经治医生的职称、行医时间等;

3、治疗方法与手段可能构成的侵袭性伤害;

4、所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5、特异体制的反应差异;

6、药物的疗效及价格差异;

7、保守治疗与手术治疗、新疗法之间的优劣比较;

8、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9、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四、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各自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医方为患者实施了医疗行为;第二,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第三,医方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第四,医方的不当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责任的上述构成要件,证明医疗事故成立及医疗机构应对该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举证证明上述构成要件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赔偿责任的患者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律考虑到医疗行为侵权纠纷中,所涉证明事项大多属普通人所不知的专业领域,在该领域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是不平等的,若让患者承担所有证明责任,必将使患者在诉讼中陷入不利境地。

因此,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释法规定,在诉讼中,患者应对是否存在医疗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以及损失多少等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任何一方不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则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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